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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股票简称:路维光电 股票代码:68840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D座1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涉及股份的数值一般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其中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该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孰长”;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路维光电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路维光电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3,333.36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846.227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46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2年8月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66倍。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2.7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9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0.3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3.9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5.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0.3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

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一)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市场份额和产品技术与国际龙头存在差距的风险

由于掩膜版行业技术门槛较高,且国内掩膜版产业起步较晚,全球和中国市场均形成了美日韩企业垄断的市场格局,公司长期直面国外掩膜版厂商的激烈竞争。经过努力追赶,公司现阶段已与国际领先企业在产品布局、产品性能等方面差距逐步缩小,但市场份额和技术实力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Omdia统计数据,在平板显示领域,2020年度全球前五名平板显示掩膜版厂商分别为福尼克斯、SKE、HOYA、LG-IT和清溢光电,销售规模分别为

13.05亿元、11.78亿元、11.47亿元、11.42亿元和3.87亿元,合计销售额占全球平板显示掩膜版销售额的比例约为88%,公司2020年度平板显示掩膜版销售规模为2.76亿元,以4.6%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八位、国内第二位,市场份额与国际龙头企业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

在G11超高世代掩膜版细分领域,公司于2020年凭借13.97%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四位,逐步展开国产化替代进程。G11掩膜版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为京东方、华星光电等面板龙头厂商,且公司在G11掩膜版市场的份额与国际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公司在G11掩膜版的定价方面主要处于跟随状态,从而导致公司G11掩膜版销售规模受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及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影响较大。因此,2021年受新冠疫情导致的下游面板厂商新产品开案减少、国际掩膜版厂商带动G11市场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的G11掩膜版销售规模有所下降。

在技术实力方面,公司平板显示掩膜版的精度已达到国际主流水平,但半导体掩膜版受限于光刻、制程等工艺方式,精度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相关技术有待持续提升。

若未来市场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加剧,下游市场需求周期呈现不规律波动,

或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可能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与国际领先的掩膜版企业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重资产经营风险

掩膜版行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生产设备等固定成本投入较大,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和产品结构升级,公司投资建设了8.5代、11代线,进一步增加了6代线,各期末固定资产规模总体呈上升趋势,账面价值分别为69,594.42万元、72,671.03万元、75,097.31万元,其中2021年末机器设备原值已达到77,190.71万元,近三年,机器设备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4,413.41万元、6,154.42万元、6,812.19万元。此外,公司为购置上述高价值产线,增加债权融资约4亿元,财务费用亦快速攀升。

目前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良好,核心生产设备产能利用率逐步提高。但如果未来出现市场竞争格局变化、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尤其是G11等高世代掩膜版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相应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销售规模增长乏力、高世代线产能利用率提升不及预期,高额的折旧、利息费用等固定成本侵蚀利润,从而产生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和设备依赖进口且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相对集中,主要由于中高端石英基板材料尚依赖进口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16,957.16万元、15,397.08万元、24,944.52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03%、

83.47%、90.26%。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相对集中,主要系掩膜基板供应商数量较少所致。另外,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中,高世代石英基板及光学膜的供应商集中于日本、韩国,目前国内暂无供应商可提供替代品,因此公司的原材料存在一定的进口依赖。

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光刻机亦均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且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为瑞典的Mycronic、德国的海德堡仪器两家公司。

未来如果公司主要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业务模式、交付能力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短期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若未来公司不能够及时采购到国外的核心生产设备及掩膜基板等,则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12,200.56万元、26,488.51万元、33,129.52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89%、65.94%、67.12%,其中面向第一大客户京东方销售金额分别为4,609.63万元、13,581.63万元、17,383.99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12%、33.81%、35.22%。公司的客户集中度日渐提高,主要由于公司面向平板显示行业的产品销售增长较快,而该等领域下游核心客户较为集中所致。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下降,将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较低以及未来提升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43%、23.14%、26.25%。为顺应掩膜版行业高精度、大尺寸的发展需求,公司投入近6亿元建设高世代掩膜版生产线,随着产线投产,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骤增,而产能利用水平存在一个爬坡过程。同时,在高世代掩膜版领域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竞争,在公司11代掩膜版进入市场后产生国产替代作用,国外厂商为了维持市场份额主动降价,带动市场价格明显下滑,公司在市场导入期为提升与关键客户的合作粘度、持续获取市场份额,跟随市场降价。前述因素导致报告期公司高世代掩膜版毛利率分别为-41.55%、3.86%、5.34%,毛利率水平较低。鉴于公司的高世代掩膜版尚处于成长期,随着高世代掩膜版产销规模扩大,产能利用水平提升,2020-2021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有所回升。

未来如果出现行业环境及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公司战略方向调整、市场开拓能力下降或成本管控能力不足等不利因素,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以及未来提升不及预期的风险,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公司目前产品结构以平板显示掩膜版为主,半导体掩膜版业务规模尚小

平板显示掩膜版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平板显示掩膜版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68%、68.76%、72.00%,占比逐年增长。半导体掩膜版是公司第二大收入来源,其收入规模持续上升,但收入占比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半导体掩膜版的收入规模分别为5,228.28万元、8,662.71万元、9,624.95

万元,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6%、21.57%以及19.51%,毛利占比分别为40.20%、44.87%以及38.09%,利润贡献较大。目前,公司产品结构以平板显示掩膜版为主,半导体掩膜版业务规模尚小。未来,下游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动将影响公司的产品结构及利润构成。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交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5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路维光电”,证券代码“688401”;其中2,846.2274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8月1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8月17日

(三)股票简称:路维光电;扩位简称:路维光电

(四)股票代码:6884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3.36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3.36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46.22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487.132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57.8597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国信资本所持159.4896万股股份限售期24个月;路维光电资管计划所持

198.3701万股股份限售期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2,697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70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中签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92,729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7.07%,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34%,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3.8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5.08元/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333.36万股。按此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市值为人民币33.44亿元,符合“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市值指标。

2021年度,发行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756.18万元,营业收入为4.94亿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指标。综上,本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Newway Photomask Making Co., Ltd.
法定代表人杜武兵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实缴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0087H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6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D座102
邮政编码518057
公司网址http://www.newwaymask.com
电话号码0755-86019099
传真号码0755-86019000
电子邮箱stock@newwaymask.net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肖青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0755-86019099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及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杜武兵直接持有公司31.7420%股份,通过路维兴投资控制公司10.1478%股份。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杜武兵、肖青、白伟钢在路维电子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形,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股东肖青、白伟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为一致行动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0.6580%、0.9842%股份。综上,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3.532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杜武兵。杜武兵、肖青、白伟钢的基本情况如下:

杜武兵先生,男,出生于1971年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2419710102****,MBA学历。1995年2月至1997年5月,任深圳迈康数控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1997年6月至2012年5月,历任路维电子总经理、董事长;2012年5月至今,任路维电子董事;2012年3月创办路维光电并任路维光电董事;2012年9月至今,历任路维光电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香港路维董事;2014年8月至今,任路维兴投资董事长;2017年6月至今,任成都路维董事长、总经理。

肖青女士,女,出生于1969年8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0419690826****,大专学历。1990年9月至1996年8月任武汉第61中学教师;1996年9月至2000年4月任深圳市讯业集团营业公司行政部经理;2000年5月至2012年3月,任路维电子行政部总监;2010年6月至今,任路维电子董事;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任路维光电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任路维光电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路维光电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6月至今,任成都路维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路维科技执行董事。

白伟钢先生,男,出生于1972 年 3 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22519720312****,高中学历。1990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湛江武警消防支队服兵役;1993年8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深圳景旺电子有限公司;1997年1月至2001年9月任深圳市耀弘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深圳深华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2年8月在路维电子市场部任职;2012年9月至2015年底在路维光电市场部任职、2012年3月至2018年5月任路维光电董事;2015年至今任路维电子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杜武兵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23.8065%的股份,同时其通过控制深圳市路维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员工持股平台”、“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7.6108%的股份。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在本次发行后分别直接持有公司7.9935%、0.7381%股份。发行人控制关系图如下图所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核心技术人员4名。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简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选举情况本届任期提名人
1杜武兵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2肖青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3刘鹏董事、财务负责人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4孙政民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5蒋威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6刘臻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7梁新清独立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8李玉周独立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路维光电

杜武兵肖青白伟钢

路维兴投资

23.8065%

7.9935%

0.7381%

7.6108%

53.19%1.09%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选举情况本届任期提名人
9杨洲独立董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董事会

杜武兵先生,男,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肖青女士,女,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刘鹏先生,男,出生于1973年10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731026****,大专学历。1993年8月至2001年2月,任河南省光山县粮贸公司主管会计;2001年3月至2003年7月,任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会计;2003年8月至2012年3月,任路维电子财务经理;2005年3月至今,任路维电子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路维光电董事、财务负责人;2014年8月至今,任路维兴投资监事。

孙政民先生,男,出生于1944年9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440919****,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大学物理系助教、讲师、副教授以及历任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高级研究员、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专家;2013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宁波激智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平板显示行业协会首席顾问;现任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赛艾特会展(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5月至今,任路维光电董事。

蒋威先生,男,出生于1984年8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82219840818****,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历任大成基金委托投资部产品经理、投资经理助理;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历任大成基金研究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任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11月加入兴森科技,2019年3月至今任兴森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泽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兴科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珠海兴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FASTPRINT TECHNOLOGY (U.S.) LLC董事、HarborELectronics,Inc.董事、珠海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珠海兴森半导体有限公司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路维光电董事。

刘臻先生,男,出生于1982年1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68219821125****,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任东莞台达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部电子产品工程师;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产业研究中心分析师、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任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投资团队高级投资经理;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团队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团队投资总监;现任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合肥悦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今,任路维光电董事。

梁新清先生,男,出生于1952年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1010119520129****,硕士研究生学历。1975年4月至1991年6月,历任北京电子管厂五分厂技术员、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1991年6月至1994年12月,任北京电子管厂电子玻璃专业厂厂长;1994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国际合作与投资部经理;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任北京电子管厂副厂长兼资产经营委员会副主任;1997年5月至2001年10月,任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副董事长;2016年至2019年5月,任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2021年6月,任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智能科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四川虹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液晶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20年9月至今,任路维光电独立董事。

李玉周先生,男,出生于1964年6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0319640620****,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至1990年5月,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1990年7月至2015年6月,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2015年8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任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路维光电独立董事。

杨洲先生,男,出生于1976年8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2010319760814****,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任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4月至今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8月至2020年11月,任深圳金麦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任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路维光电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简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选举情况本届任期提名人
1李若英监事会主席2021年4月29日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2021-5-14至2024-5-13职工代表大会
2李小芬监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监事会
3许荣杰监事2021年5月1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5-14至2024-5-13监事会

李若英女士,女,197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2年4月至今,历任路维光电宝安分公司经理、CAM部经理、计划部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监事会主席。

李小芬女士,女,198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湖北省黄梅县分路中学教师;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深圳市鹏贺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文员;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路维电子采购专员;2012年3月至今,任路维光电采购经理、监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跃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许荣杰先生,男,198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6年6月至2009年12月历任路维电子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主管;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历任路维电子工程部工程师、厂长助理;2012年3月至今历任路维光电厂长助理、CAM部副经理、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成员简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选举情况本届任期
1杜武兵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5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5-14至2024-5-13
2肖青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5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5-14至2024-5-13
3刘鹏董事、财务负责人2021年5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5-14至2024-5-13
4林伟副总经理2021年5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5-14至2024-5-13

杜武兵先生,男,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肖青女士,女,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刘鹏先生,男,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三、(一)、1、董事会成员简介”。

林伟先生,男,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2003年2月至2012年3月,历任路维电子工程师、工程部主管、工程部经理、技术研发部经理;2012年3月至今,历任路维光电研发部经理、副总经理,组建路维光电技术研发团队;2014年8月至今,任路维兴投资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成都路维副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路维科技总经理。

4、核心技术人员成员简介

林伟先生,男,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三、(一)、3、高级管理人员成员简介”。

司继伟先生,男,197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京大学。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任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艺主管;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历任深圳典邦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部部长、品质部部长;2012年7月至今任路维光电技术总监。

郑宇辰先生,男,198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艺开发工程师;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任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任路维光电研发工程师;2018年6月至今,任成都路维研发部经理。

吕振群先生,男,1976年10月26日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任茂名热电厂有限公司检测分析工程师;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任路维电子生产工程师;2012年4月至2018年5月,任路维光电研发部工程师;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历任成都路维研发部工程师、工程技术部主管、品质部主管;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任路维科技工程技术部主管;2021年4月至今,任路维科技技术研发部主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1、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任职/亲属情况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所持股份是否质押或冻结
1杜武兵董事长、总经理31,742,00031.74%
2肖青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0,658,00010.66%

2、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 企业公司职务在路维兴投资持股情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质押或冻结
认缴出资额(万元)比例数量 (万股)比例
1杜武兵路维兴投资董事长、总经理404.8553.19%539.76155.40%
2肖青路维兴投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8.281.09%11.06110.11%
3刘鹏路维兴投资董事、财务负责人26.253.45%35.00990.35%
4林伟路维兴投资副总经理27.753.65%37.03950.37%
5李若英路维兴投资监事会主席、计划部经理23.253.05%30.95080.31%
6李小芬路维兴投资监事、采购经理11.101.46%14.81580.15%
7许荣杰路维兴投资监事、CAM部副经理15.572.05%20.80300.21%
8司继伟路维兴投资技术总监21.452.82%28.61680.29%
9吕振群路维兴投资路维科技技术研发部主管10.731.41%14.30840.14%

3、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路维兴投资。

公司名称深圳市路维兴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杜武兵
认缴出资额761.085万元
实缴出资额614.089万元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65栋305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股权结构序号股东 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 出资额 (万元)实缴 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在公司任职情况
1杜武兵普通合伙人404.85296.5053.19%董事长、总经理
2林伟有限合伙人27.7527.573.65%副总经理
3黄成喜有限合伙人27.7527.573.65%营销总监助理
4刘鹏有限合伙人26.2526.083.45%董事、财务负责人
5李若英有限合伙人23.2523.103.05%监事会主席、计划部经理
6赵桢有限合伙人23.0322.873.03%行政经理
7司继伟有限合伙人21.4521.312.82%技术总监
8廖华娇有限合伙人20.8820.882.74%销售经理
9许荣杰有限合伙人15.5712.722.05%监事、CAM部副经理
10王明德有限合伙人12.389.531.62%CAM部主管
11王萍荣有限合伙人12.2110.261.60%总经办主任
12李小芬有限合伙人11.108.401.46%监事、采购经理
13吕振群有限合伙人10.738.031.41%路维科技技术研发部主管
14熊婷有限合伙人10.357.801.36%财务经理
15冯俊有限合伙人10.207.951.34%技术研发部主管
16许洪彬有限合伙人10.127.581.33%成都路维CAM部主管
17刘玉闯有限合伙人8.926.681.17%路维科技生产副经理
18肖青有限合伙人8.287.531.09%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9刘友学有限合伙人7.955.851.04%路维科技厂务部主管
20刘伟有限合伙人7.426.080.97%信息技术部副经理
21杜华有限合伙人7.177.170.94%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22陈德浇有限合伙人6.905.400.91%技术研发工艺工程师
23单志祥有限合伙人6.385.180.84%研发工程师
24雷蒙有限合伙人6.304.500.83%技术研发主管
25罗美英有限合伙人6.004.500.79%商务主管
26肖革胜有限合伙人5.775.030.76%高级专员
27李冠红有限合伙人5.704.500.75%企管专业经理
28黄国勇有限合伙人5.634.580.74%技术研发工艺工程师
29万里有限合伙人5.404.500.71%行政专员
30李耿忠有限合伙人5.404.500.71%销售工程师
合计/761.09614.09100.00%/

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路维兴投资做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员工股权激励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后3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0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3,333.3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杜武兵31,742,00031.7420%31,742,00023.806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肖青10,658,00010.6580%10,658,0007.993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路维兴投资10,147,80010.1478%10,147,8007.6108%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国投科技9,000,0009.0000%9,000,0006.75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兴森科技7,700,6007.7006%7,700,6005.7754%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兴森投资4,000,0004.0000%4,000,0003.0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柳灵3,628,0003.6280%3,628,0002.721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金石新材料基金3,420,0003.4200%3,420,0002.565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
鹏晨创智2,402,6862.4027%2,402,6861.802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新余顺禄2,400,0002.4000%2,400,0001.8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新余百耀2,000,0002.0000%2,000,0001.5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股东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盛元茗溪1,400,0001.4000%1,400,0001.05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新余粤典1,400,0001.4000%1,400,0001.05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宁波丽金1,400,0001.4000%1,400,0001.05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高新投(SS)1,200,0001.2000%1,200,0000.9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派诺光投资1,200,0001.2000%1,200,0000.9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高新投怡化1,090,8421.0908%1,090,8420.818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人才创新投资1,073,4001.0734%1,073,4000.805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新余华谦992,0000.9920%992,0000.744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白伟钢984,2000.9842%984,2000.738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日起36个月
民生投资962,4900.9625%962,4900.7219%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王敬良780,0000.7800%780,0000.585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
白俊峰300,0000.3000%300,0000.225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合钧成长57,9820.0580%57,9820.043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东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易之日起12个月
张惠珍28,0000.0280%28,0000.021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黄小明16,0000.0160%16,0000.012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陈宏10,0000.0100%10,0000.007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天乙金谷6,0000.0060%6,0000.004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路维光电资管计划--1,983,7011.4878%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国信资本--1,594,8961.1962%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24个月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1,292,7290.9695%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8,462,27421.3467%/
合计100,000,000100.0000%133,333,600100.0000%/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杜武兵31,742,00023.806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2肖青10,658,0007.9935%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3路维兴投资10,147,8007.6108%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4国投科技9,000,0006.75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5兴森科技7,700,6005.7754%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6兴森投资4,000,0003.0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7柳灵3,628,0002.721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8金石新材料基金3,420,0002.565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
9鹏晨创智2,402,6861.802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10新余顺禄2,400,0001.8000%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合计85,099,08663.8242%/

本公司无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1、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2022年8月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5.08元/股,本次发行总规模约为83,600.67万元。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国信资本跟投

依据《承销指引》,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国信资本本次获配股数

159.4896万股,获配股数对应金额为3,999.999168万元。

(2)路维光电资管计划

路维光电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数198.3701万股,获配股数对应金额及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为4,999.9977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A. 名称:国信证券路维光电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B. 设立时间:2022年6月17日

C. 募集资金规模:5,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D.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F.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1杜武兵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800.0036.00%
2肖青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930.0018.60%
3刘鹏董事、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330.006.60%
4司继伟技术总监核心员工310.006.20%
5黄成喜营销总监助理核心员工190.003.80%
6佘德祯财务副总监核心员工150.003.00%
7赵桢行政经理核心员工170.003.40%
8杜华苏州分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50.003.00%
9陈俊荣成都路维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240.004.80%
10张家敏TFT销售总监核心员工130.002.60%
11刘单路维科技设备总监核心员工150.003.00%
12王斌成都路维人力资源经理核心员工150.003.00%
13郑宇辰成都路维研发部经理核心员工150.003.00%
14杨发孟路维科技生产经理核心员工150.003.00%
合 计-5,0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路维光电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者 名称类型获配股数(万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合计限售期(月)
1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159.48964.78%3,999.999168-3,999.99916824
2路维光电资管计划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98.37015.95%4,975.12210824.8756114,999.99771912
合计357.859710.74%8,975.12127624.8756118,999.996887-

2、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3、限售期安排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路维光电资管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3.36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二、发行价格:25.0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70.3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7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36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18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3,600.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051.05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于2022年8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金额(万元)
1、保荐费用283.02
2、承销费用5,205.32
3、审计及验资费用1,100.00
4、律师费用429.25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3.58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58.45
合计7,549.62

注1:上述发行费用中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76,051.0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8,64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天职国际接受公司的委托,审计了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681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路维光电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1-3月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审阅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1950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上半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22.6.302021.12.31本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52,350.9447,392.1610.46%
流动负债(万元)32,703.5529,618.8210.41%
总资产(万元)132,249.76130,944.031.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7.61%22.96%上升4.65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57.57%60.11%下降2.54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50,907.7746,299.849.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094.639.95%
项目2022.1-62021.1-6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29,225.8320,370.8743.47%
营业利润(万元)4,695.25760.38517.48%
利润总额(万元)4,668.56755.70517.78%
净利润(万元)3,876.09246.981469.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607.921,828.68151.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4,019.861,536.87161.5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90.021469.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15161.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48%4.36%上升5.1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27%3.66%上升4.61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8,634.865,677.90228.2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860.57228.20%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132,249.7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00%,净资产合计56,109.8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42%。受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影响,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有一定增长,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52,350.9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0.46%,公司流动负债为32,703.5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0.41%。

公司2022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9,225.83万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43.47%,主要系平板显示掩膜版销售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受益于公司营收规模的大幅增长,2022年上半年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亦表现出大幅度增长;同时,公司在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7.92万元,同比增长151.9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19.86万元,同比增长161.56%。相应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39元/股和0.40元/股,较去年同期显著提升。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634.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8.20%。其增长比例大于营收及利润规模增长的原因主要是2021年上半年公司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原材料备货采购,同时2022年1-6月公司收到了较大金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返还。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748476083055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10869000000334441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338100100100263823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融城支行22808301040017572

二、其他事项

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路维光电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琳和颜利燕,具体情况如下:

王琳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TMT业务总部业务董事,经济学及管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9年8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现场主持或参与了和胜股份、同为股份、东方嘉盛、千禧之星等IPO项目以及金地集团公司债、金龙机电非公开发行、兆驰股份非公开发行、麦捷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兆驰光元分拆上市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颜利燕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TMT业务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经济学硕士。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2007年7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齐心文具IPO、科士达IPO、网宿科技创业板IPO、

方兴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主持了中新科技IPO、耐威科技IPO、同为股份IPO、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齐心集团非公开发行、金地集团公司债、麦捷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

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路维兴投资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路维兴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3、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鹏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鹏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

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4、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若英、李小芬、许荣杰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5、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伟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伟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5、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6、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6、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司继伟、吕振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7、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机构股东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金石新材料基金对其取得的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342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8、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王敬良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王敬良对其2020年9月取得的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78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9、其他股东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以及前述路维兴投资、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金石新材料基金、王敬良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

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持股5%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肖青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不能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顺序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无法进行第一、第二顺序稳定股价措施,或第一、第二顺序稳定措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前述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票。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

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且连续12个月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停止回购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股份。

(5)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的情况下,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引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停止增持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增持股份。

(6)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90日内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引发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停止增持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停止增持股份。

(7)约束措施

①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薪酬的15%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③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④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并要求其接受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约束。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薪酬的15%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并要求其接受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约束。”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人愿意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一、(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中相关股份回购和购回股份的约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市场,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下游市场应用领域。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投产和预期收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之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发行前适用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A. 现金分红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a.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b.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者超过2亿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B.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本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本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观韬中茂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作出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4、本人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

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7、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9、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人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路维光电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路维光电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2)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同时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3、本企业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

机构、组织。

4、本企业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5、若本企业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6、本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果未来本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8、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企业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再合计持有路维光电5%以上股份之日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4、本人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

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7、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9、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人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路维光电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路维光电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持有路维光电5%以上股份之日止。”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路维光电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路维光电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路维光电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违规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路维光电提供担保,不损害路维光电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路维光电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并给路维光电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以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以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关于房产租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承诺:

“如公司租赁的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处置房产、到期不续约或单方面提出解约,导致公司需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任何因租赁瑕疵房产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基础上予以足额补偿。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了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路维光电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并保证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包括上市后的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6、关于不规范周转银行贷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承诺:

“1、公司转贷资金主要系生产经营所用而发生,未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

2、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

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公司均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未损害银行利益。

3、若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金融监管等方面不合规情况而受到任何处罚情形的,本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经济损失。”

7、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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