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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则的基本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孟跃中、曾幸荣、陈桂林

2022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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