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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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