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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后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攀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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