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铁波 李映照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