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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31,350万元;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合计23,350万元,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的担保,不存在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本次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事项。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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