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5-2-1
目录
释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5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6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 7
第二部分 正文 ...... 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9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2
5-2-2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9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09
二十三、 结论 ...... 114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 117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证书 ...... 137
5-2-3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利仁科技/发行人 指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仁有限 指
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利仁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公司名称)廊坊利仁 指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利宁 指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限公司利仁投资 指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融禧 指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鋆文 指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傲基科技 指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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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TCYJS2021H0760号”《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指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207003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274号”《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中兴财光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276号”《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期 指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期末 指 2020年12月31日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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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TCLG2021H0875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8790 1111(总机),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有400余名专业人员。本所获有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沈海强律师、傅肖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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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强律师于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傅肖宁律师于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及其制定与修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的诉讼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采取了核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验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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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本所律师积极组织、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时沟通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解决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前述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贵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贵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贵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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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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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及老股转让方案:本次公司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8,484,443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12%),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及上市地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
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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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发行费用的承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以
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8)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十二个
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2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开发行股票提出申请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申请;
(2)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
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拟上市地及发行时间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修
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6)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
(7)聘用中介机构、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司各项费
用;
(8)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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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并尚需获得深交所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1998年10月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系由利仁有限按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为宋老亮,注册资本5,510.4445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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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经依法登记设立且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
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权力机关颁发的文件原件,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合同文件原件,并关注了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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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良好运行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1.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3.2.1 主体资格
3.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2.1.2.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1998年10月5日依法成
立,发行人系按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利仁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2.1.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332002
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07001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207357号”《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003年、2010年、2015年验资报告的复核意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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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2.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2.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2.2 规范运作
3.2.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2.2.2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2.2.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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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2.2.4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2.2.5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2.2.6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发
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2.2.7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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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等不规范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清理。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整改,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内控制度均已完善并有效执行。
3.1.2 财务与会计
3.2.2.1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2.2.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中兴财光华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2.3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财光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2.2.4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
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2.2.5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完
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2.2.6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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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20%;
(5)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2.2.7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顺德利宁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2.2.8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2.2.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2.2.10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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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所披露的相应内容,对上述发行人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方式予以了核查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之前身的成立
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于1998年10月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利仁有限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跃亮(系宋老亮先生的曾用名),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5号,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
5-2-19
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注册资本为136万元。1998年9月17日,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峡验字【1998】第1005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1998年9月15日止,利仁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136万元。
成立时,利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4.2 利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利仁有限的内部批准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名称最终核准登记的为准。
(3) 确认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5日出
具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5]第2204号)和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565号)。
(4)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108,429,057.20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折股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9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宋跃亮
108.80 80.00
齐连英
20.40 15.00
芦振岐
6.80 5.00
合 计
136.00 100.00
5-2-20
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690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人民币71,529,057.20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5) 全体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4.2.2 审计与资产评估
2015年11月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审字[2015]第2204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9月30日,利仁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8,429,057.20元。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015年11月7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56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利仁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148,902,388.88元。
上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利仁有限已于2015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进行了确认。
4.2.3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4.2.4 验资
2015年11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验字[2015]2161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2015年11月10日止,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拥有的利仁有限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690万元。
5-2-21
4.2.5 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2015年11月9日,利仁有限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和股份设置情况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宋老亮为董事长,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聘任刘占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秘书。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齐连英为监事会主席。
4.2.6 工商登记
2015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向利仁科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为宋老亮,核定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总股本为3,690万股,注册资本为3,690万元,经营期限为长期。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宋老亮2,480.4180 67.22
5-2-2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利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的出资真实、合法且及时足额缴纳到位;整体变更过程中,利仁有限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利仁有限全部资产、负债均已整体进入发行人,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因此导致发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
4.2.7 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已经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4.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关注了其间所涉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面谈、查证等必要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的设立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进行了核查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齐连英
840.5820 22.78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9.0000 10.00
合 计3,690.0000 100.00
5-2-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利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顺德利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金杂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等业务部门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依赖于关联方或其他单一市场主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完整。
5-2-24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1 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
缴纳。
5.2.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注册商标、专利权、设备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的相关内容。
5.2.3 发行人具备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及服务销售系统。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未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3.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5.3.3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
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2-25
5.4.1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5.4.2 根据本所律师实地考察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
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5.4.3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
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5.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
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5.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2-26
5.5.3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5.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5.5.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
对于业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流程、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交易模式、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各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
对于资产独立性,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和主要有形资产,关注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及其对发行人业务发挥的作用。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和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向有关的权属登记机关作了查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独立查询。
对于人员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管理层、劳动用工及薪酬制度等人事方面的情况,关注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层任职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管理层任职备案情况,抽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就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情况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对于机构独立性,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查阅了其内部管理制度,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确认。
5-2-27
对于财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财务人员配置、资金与资产管理、纳税申报、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本所律师结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抽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场
自主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
其他关联方。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发起人为2名自然人股东宋老亮、齐连英以及1家境内合伙企业股东利仁投资。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6.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1.宋老亮34,725,852 63.02%2.齐连英11,768,148 21.36%3.利仁投资5,166,000 9.37%4.杭州鋆文1,518,519 2.76%5.杭州融禧925,926 1.68%
5-2-28
6.傲基科技740,741 1.34%7.史福忠185,185 0.34%8.袁玉梅74,074 0.13%合计55,104,445 100.00%
6.2.1 自然人股东
(1) 宋老亮,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432196808******,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齐连英,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439196901******,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史福忠,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132903196408******,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袁玉梅,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为230604196606******,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2.2 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
(1) 利仁投资
利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1J0Y2J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五层501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 齐连英注册资本 1,060万元
5-2-29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7日经营期限 2015年10月27日至长期登记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利仁投资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齐连英 普通合伙人 49.7882 4.6970
2. 齐茂松 有限合伙人 159.00 15.00
3. 刘占峰 有限合伙人 143.63 13.55
4. 司朝辉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5. 户志敏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6. 王明训 有限合伙人 106.00 10.00
7. 邓方 有限合伙人 94.7958 8.943
8. 单升华 有限合伙人 53.00 5.00
9. 徐进 有限合伙人 53.00 5.00
10. 杨善东 有限合伙人 31.80 3.00
11. 左静 有限合伙人 31.80 3.00
12. 李伟 有限合伙人 28.726 2.71
13. 宋老亮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4. 杜恩典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5. 黄成龙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6. 赵赛飞 有限合伙人 21.20 2.00
17. 解淑荣 有限合伙人 10.60 1.00
5-2-30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8. 郭明昭 有限合伙人 1.06 0.10
合计1,06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1)利仁投资的普通合伙人齐连英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2)利仁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中,王明训、单升华、徐进、左静非发行人的
员工,其他有限合伙人均系或曾系发行人之员工,并与发行人签署了或曾签署劳动合同,其中户志敏、邓方、解淑荣目前已离职或退休。
(3)根据利仁投资有限合伙人的确认,利仁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 关联关系
宋老亮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齐连英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配偶刘占峰 发行人之董事、副总经理司朝辉 发行人之董事杨善东 发行人之董事、财务总监杜恩典 发行人之监事会主席郭明昭 发行人之监事齐茂松 发行人之副总经理
李伟 发行人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黄成龙发行人之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户志敏/
王明训
/邓方
/
单升华
/徐进
/左静
/赵赛飞
/解淑荣
/本所律师查询了利仁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利仁投资的合伙协议,访问了
5-2-3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核查了利仁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利仁投资系发行人为激励其员工而设立之员工持股平台,其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4名有限合伙人以外,其他14名合伙人全部为公司员工或曾为公司员工,其中户志敏、邓方、解淑荣目前已离职或退休。利仁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因利仁投资存在非员工合伙人,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前述非员工合伙人应当按照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2) 杭州融禧
杭州融禧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RLED8C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9,516.39万元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0.1 0.0002%
天津工银国际资本经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 0.1680%珠海海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 6.7208%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6,276.37 10.5456%
5-2-32
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瓴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 5.0406%珠海启迪智博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2,000 3.3604%上海徐来商务信息咨询中
心
2,504 4.2072%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00 3.3604%广州市和与骞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2,769.23 4.6529%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2,000 3.3604%北京懋源投资有限公司2,000 3.3604%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000 5.0406%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 5.0406%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 3.3604%珠海威迪投资有限公司5,000 8.4010%共青城鑫旭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000 15.1219%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 5.0406%珠海横琴任君淳信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420 0.7057%嘉兴清荣和越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76 0.463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4,411.76 7.4127%成都鼎祥汇怡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500 0.8401%泰安连界特斯联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000 1.6802%陈柳300 0.5041%
5-2-33
厦门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958.92
1.6112%
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成立日期 2017年5月9日经营期限 2017年5月9日至2027年5月8日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核查了杭州融禧的工商登记资料、杭州融禧的合伙协议,访问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杭州融禧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SCL331,基金管理人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828。
(3) 杭州鋆文
杭州鋆文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KCJJX7R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望路3号237工位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300.1万元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0.1 0.0023%
浙江华城实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1000 23.2553%珠海泽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23.2553%杭州顺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1000 23.2553%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北京晟彤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800 18.6042%
5-2-34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 11.6276%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20年12月15日经营期限 2020年12月15日至2040年12月14日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核查了杭州鋆文的工商登记资料、杭州鋆文的合伙协议,访问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杭州鋆文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SNQ450,基金管理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1445。
(4) 傲基科技
傲基科技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47288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
区(一期)P09栋102号法定代表人 陆海传注册资本 38,850万元
股东 出资比例陆海传
22.696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8781%
宁波红杉保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6.6409%
陆颂督
6.4379%
迮会越
6.2567%
深圳市汇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64%
共青城景林景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7800%
股东及出资比例
深圳市长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530%
5-2-35
深圳景林景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1322%
星界新经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1103%
上海景林景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654%
包雪阳
3.0456%
张啸
2.4217%
西藏上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9923%
林志杰
1.8008%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1.6602%
青岛嘉鸿壹号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1.3835%
乐清市傲基成长伍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1297%
乐清市傲基成长肆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522%
广东美的智能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0000%
珠海隐山现代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黎光宇等71名股东
9.2965%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
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购销;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它限制项目);网络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成立日期 2010年9月13日经营期限 2010年9月13日至长期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查阅了傲基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傲基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傲基科技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
5-2-36
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6.2.3 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
发行人现有的股东经穿透计算后的人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 计算人数(人)1.宋老亮 自然人 否
2.齐连英 自然人 否
3.利仁投资 员工持股平台 是
4.杭州融禧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否
5.杭州鋆文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否
6.傲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是
注
7.史福忠 自然人 否
8.袁玉梅 自然人 否
合计
注:根据傲基科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傲基科技直接股东共91名,其中:63名直接股东为自然人;12名直接股东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分别按1人计算;11名直接股东为傲基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按1人计算;5名直接股东经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委,并减去重复计算的人数后,合计为22人。
6.2.4 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为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6.2.1节、第6.2.1节。前述5名新增股东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如下:
序号
时间 新增股东 股权变动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入股原因
2020
年
杭州鋆文、杭州
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1,660,000元增加至55,104,445元,其中,杭州鋆文以41,000,000
发行人进一步筹集业务发展所需资
5-2-37
序号
时间 新增股东 股权变动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入股原因12月 融禧、傲
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
元认购公司1,518,519股股份,杭州融禧以25,000,000元认购公司925,926股股份,傲基科技以20,000,000元认购公司740,741股股份,史福忠以5,000,000元认购公司185,185股股份,袁玉梅以2,000,000元认购公司74,074股股份。增资价格为27元/股,由各方协商确定。
金,引入外部投资者。
根据上述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款项支付凭证及其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董事栗振华担任杭州鋆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经理外,前述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股东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其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宋老亮直接持有发行人34,725,85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3.02%;齐连英直接持有发行人11,768,148股股份,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5,166,000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总股本的30.73%;宋老亮与齐连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93.75%的股份,且最近3年宋老亮、齐连英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权)比例未低于93.75%。此外,最近3年,宋老亮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齐连英于2021年1月8日(以选举新的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准)卸任发行人董事职务以前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
结合宋老亮、齐连英的上述持股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最近3年内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二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及经营管理决策中发
5-2-38
挥的实际作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宋老亮、齐连英,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未发生变更。
6.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发行人系由利仁有限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各自对利仁有限的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发行人合法继承了利仁有限的全部资产与权益。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5]2161号),确认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拥有的利仁有限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690万元。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已将全部相关资产及权益投入发行人,且该等资产及权益产权清晰。
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股东(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就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查阅了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司章程》;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并与宋老亮、齐连英进行了访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
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9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5)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之前的股本及其演变
7.1.1 利仁有限的设立
利仁有限于1998年10月5日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136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上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海峡验字【1998】第1005号”《验资报告》。
7.1.2 2003年4月,第一次增资、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年4月6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由宋跃亮变更为宋老亮;2、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宋跃亮增资80万元、齐连英增资20万元;3、股东芦振岐将其在公司出资的6.8万元股权转让给股东齐连英。
2002年3月8日,原股东芦振岐与齐连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宋跃亮
108.80 80.00
齐连英
20.40 15.00
芦振岐
6.80 5.00
合 计
136.00 100.00
5-2-40
2003年4月8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仁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36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京瑞联验字[2003]第A-079号”《验资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系创始股东芦振岐退出对利仁有限的投资而将股权转让给齐连英,同时因公司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增加对公司的投资。
7.1.3 2005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年6月10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宋老亮出资
188.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的股权转让给齐更生;2、免去宋老亮执行
董事职务;3、免去齐连英经理职务;4、免去芦振岐监事职务。
同日,宋老亮与齐更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同日,利仁有限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选举齐更生为执行董事。
2、聘任齐更生为公司经理。3、选举齐连英为监事。
2005年6月15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仁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由宋老亮变更为齐更生,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宋老亮
188.80 80.00
齐连英
47.20 20.00
合 计
236.00 100.0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齐更生
188.80 80.00
齐连英
47.20 20.00
合 计
236.00 100.00
5-2-41
经宋老亮解释,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为:因当时公司部分事项需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出于减少事务性工作的考虑,宋老亮将利仁有限股权在形式上转让给齐更生(齐更生为宋老亮配偶齐连英的弟弟),由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相应股权,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更生。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因此齐更生未支付对价。
7.1.4 2010年10月,第二次增资、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年7月30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变更注册资本,由236万元变更到1,036万元。其中宋老亮以现金方式增加出资800万元;2、股东齐更生将其在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188.8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80%)转让给齐连英;3、同意解聘齐更生经理职务,聘任宋老亮为经理;4、同意免去齐更生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宋老亮为执行董事。
同日,齐更生与齐连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0年10月27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仁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3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齐更生变更为宋老亮,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京真诚验字[2010]A1162号”《验资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系此前股权代持的还原,即齐更生将其代宋老亮持有的股权转回给宋老亮的配偶齐连英,同时因公司业务需求,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增加对利仁有限的投资。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的还原,因此齐连英未支付对价。齐更生已经出具确认,明确上述股权代持及还原事项,并确认其就利仁有限的投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宋老亮
800.00 77.22
齐连英
236.00 22.78
合 计
1,036.00 100.00
5-2-42
资、退出和代持事宜与宋老亮、齐连英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7.1.5 2015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3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宋老亮将其持有的对应出资103.6万元的利仁有限股权转让给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日,宋老亮与利仁投资签订《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103.6万元。2015年11月4日,利仁有限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利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系利仁有限基于员工激励的考虑,由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利仁投资。
7.1.6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起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的情况。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69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宋老亮
696.40 67.22
齐连英
236.00 22.78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60 10.00
合 计
1,036.00 100.0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宋老亮2,480.4180 67.22
齐连英
840.5820 22.78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9.0000 10.00
合 计3,690.0000 100.00
5-2-43
发行人已于2015年11月19日就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7.2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7.2.1 2016年8月,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年2月22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股转系统函[2016]6188号”《关于同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经其审查,同意利仁科技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
发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7月29日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主要文件,并于2016年8月9日在股转系统公告其股票将于2016年8月10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6年8月10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代码为:838907,股份总数36,900,000股,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发行人于股转系统挂牌之申请已获股转系统同意,并已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7.2.2 2018年3月,第一次增资扩股
2018年1月8日,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已顺利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总股本36,900,000
5-2-4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4,76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51,66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5,166万元。
根据中兴财光华于2018年5月14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332002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0日止,利仁科技已将资本公积14,760,000.00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1,660,00.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51,660,00.00元。
2018年3月2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7.2.3 2020年12月,终止挂牌
经利仁科技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利仁科技股票于2020年12月22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7.2.4 2020年12月,第二次增资扩股
2020年12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增加至55,104,445股,新增3,444,445股股份中,由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925,926股,由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1,518,519股,由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740,741股,由史福忠认购185,185股,由袁玉梅认购74,074股。
根据中兴财光华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0700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利仁科技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93,000,000.00元,其中:股本3.444,445.00元,资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宋老亮3,472.5852 67.22
齐连英1,176.8148 22.78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000 10.00
合 计5,166.0000 100.00
5-2-45
本公积89,555,555.00元。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5,104,445.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55,104,445.00元。
2020年12月23日,发行人办理了增资的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系公司因业务发展而引入外部投资人。
7.3 股份质押情况
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7.4 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的解除
2020年12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增加至55,104,445股,新增3,444,445股股份中,由杭州融禧认购925,926股,由杭州鋆文认购1,518,519股,由傲基科技认购740,741股,由史福忠认购185,185股,由袁玉梅认购74,074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宋老亮3,472.5852 63.02
齐连英1,176.8148 21.36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000 9.37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51.8519 2.76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92.5926 1.68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0741 1.34
史福忠
18.5185 0.34
袁玉梅
7.4074 0.13
合 计5,510.4445 100.00
5-2-46
在上述投资中,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与发行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签署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并在该协议中设置了业绩承诺和股份回购的安排。发行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承诺,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均不低于70,000,000元。如前述业绩承诺未完成,或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递交合格上市申请的,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有权要求宋老亮、齐连英以现金形式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
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与发行人、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已经签署《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了上述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安排。根据《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增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起,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享有的要求业绩补偿、要求回购股份等特殊股东权利即终止履行,且杭州融禧、杭州鋆文、傲基科技、史福忠、袁玉梅已经知晓发行人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可能低于70,000,000元,并承诺不因此要求进行补偿或股份回购。
综上,发行人股东享有的要求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的权利,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起即终止履行。
7.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年度报告公示资料,关注了其间所涉审计、评估及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审查结合必要的面谈、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证等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的设立、股权权益形成及变动原因、定价基础和所涉的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进行了查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5-2-47
(1)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
(2)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及股本演变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
(4)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化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业务资格
8.1.1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主体 经营范围
发行人
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廊坊利仁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48
8.1.2 业务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情况如下:
(1)发行人持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
“JY1110209242323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发行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自2019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
(2)发行人持有北京海关核发的海关注册编码为“11029609AU”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许可发行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有效期自2018年5月14日至长期。
(3)发行人持有备案编号为“02129762”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7日。
(4)发行人持有北京海关核发的备案号码为“1100510099”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
(5)发行人持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交运管许
可货字110102000320”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发行人经营普通货运,有效期自2018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
(6)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编号为“03608636”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备案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7)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持有广州海关核发的检验检疫备案号为
“4456400082”、海关编码为“44229609F5”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有效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
顺德利宁
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金杂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49
的上述行政许可和备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8.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家电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为: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须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主要客户、供应商
8.6.1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序号 集团 具体客户 销售模式销售金额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
例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8,186.38 25.21%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1,811.41 2.51%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1,385.38 1.92%2 唯品会
小计3,196.79 4.43%B2B2C 2,344.33 3.25%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
宁采购中心其他模式1.49 0.00%
期间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8,800.65 52,358.38 72,131.22其他业务收入
47.84 29.22 39.09
5-2-50
小计2,345.82 3.25%
正阅(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正阅(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线下经销1,409.16 1.95%5 小米有品 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B2B2C 1,099.37 1.52%
合计26,237.52 36.37%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4,074.96 26.88%
B2B2C 2,544.44 4.86%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
宁采购中心其他模式89.52 0.17%2 苏宁易购
小计2,633.96 5.03%
NuWave,
LLC
NuWave, LLC 出口 2,515.31 4.80%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1,173.59 2.24%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1,009.88 1.93%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64.32 0.12%
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客户
小计2,247.79 4.29%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879.81 1.68%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869.72 1.66%5 唯品会
小计1,749.53 3.34%
2019年度
合计23,221.55 44.35%1 京东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B2B2C 12,482.05 25.58%
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2,492.49 5.11%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619.44 1.27%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673.36 1.38%
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客户
小计3,785.29 7.76%B2B2C 2,100.62 4.30%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
采购中心其他模式326.90 0.67%3 苏宁易购
小计2,427.53 4.97%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B2B2C
894.37 1.83%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B2B2C 1,123.32 2.30%4 唯品会
小计2,017.69 4.13%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990.04 2.03%
北京玖尚科贸有限公司 线上经销 407.70 0.84%
自然人李锁振控制
的公司小计1,397.74 2.86%
2018年度
合计22,110.29 45.31%
8.6.2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2020年度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主要采购内容
1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7,933.6313.81%空气炸锅、多功能锅2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637.8611.55%电饼铛、多功能锅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6,188.2610.77%
空气炸锅、多功能锅、塑胶及
玻璃制品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070.1510.57%空气炸锅
5-2-51
5 浙江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 2,433.654.24%电饼铛
合计29,263.5650.93%--2019年度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主要采购内容
1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6,341.5617.83%电饼铛、多功能锅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3,945.0711.09%空气炸锅3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1,549.194.36%空气炸锅、多功能锅4 金湖县正丰压铸有限公司 1,507.924.24%五金制品5 金湖县光阳压铸有限公司 1,336.223.76%五金制品
合计14,679.9741.27%--2018年度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主要采购内容
1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416.967.62%
多功能锅、空气炸锅、塑胶及
玻璃制品、包装材料2 广东创迪电器有限公司 1,776.505.60%空气炸锅、多功能锅3 金湖县正丰压铸有限公司 1,698.335.35%五金制品4 金湖县光阳压铸有限公司 1,683.445.31%五金制品5 宁波天翔电器有限公司 1,533.604.83%电饼铛、多功能锅
合计9,108.8328.71%--
8.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持经营许可证书,查阅了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处行业或所从事业务是否存在特别的管制规定和产业政策,关注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对外投资与分支机构、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间的商业交易模式等方面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经营;
5-2-52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9.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宋老亮直接持有发行人63.02%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合计发行人93.75%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宋老亮、齐连英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6.2节。
9.1.2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仁投资持有发行人9.37%的股份。
利仁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6.2节。
9.1.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1.
京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100%的
企业2.
百穴通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90%,实
际控制人之子宋天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
企业3.
廊坊开发区网格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格传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60%并担
任监事,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40%并担任
执行董事的企业4.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持股50%,实
5-2-53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以下简称“仁润置业”) 际控制人齐连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实际
控制人之子宋天义持股5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5.
黄山仁润置业有限公司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
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6.
黄山七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齐连
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7.
北京大松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松树置业”)
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8.
中食(廊坊)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9.
北京大松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松树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10.
北京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持股100%并担任经理、
执行董事的企业
9.1.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1.3节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和/或任职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宽瓶盖餐饮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
96.3768%
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董事刘占峰持股
3.6232%
的企业
2.
北京石头人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持股8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3.
北京点零一服装设计有限公
司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女宋嘉宁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4.
高阳县旭航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航家
电”),注销中
实际控制人齐连英之兄弟齐更生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9.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9.1.5.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5-2-54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宋老亮
董事长、总经理
2. 宋天义
董事
3. 刘占峰
董事、副总经理
4. 司朝辉
董事
5. 杨善东
董事、财务总监
6. 栗振华
董事
7. 王立
独立董事
8. 张连起
独立董事
董事
9. 赵黎
独立董事
1. 杜恩典
监事会主席
2. 王眼
监事
监事
3. 郭明昭
职工代表监事
1. 齐茂松
副总经理
2. 李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3. 黄成龙
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9.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和/或任职的关联方
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1.3节、9.1.4节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的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济南友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杨善东持股30%并担任监事的
企业
2.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栗振华持股51%并担任经理兼
执行董事的企业
3. 珠海钧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理4.
珠海钧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5.
珠海钧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6.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系发行人股
东
5-2-55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7.
珠海睿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8.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董事的企业9.
珠海融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的企业10.
珠海钧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董事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的企业
11.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95%的企业
12.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南京华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57.1429%合伙份额
的企业
13. 格瑞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85%的企业
14. 格瑞高清(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80%并担任监事
的企业
15. 北京网格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80%并担任监事
的企业
16. 海博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50%的企业
17. 北京格瑞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48.0019%并担任
监事的企业
18.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40%的企业
19. 南京水木清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15%的企业
20. 未来网络(厦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22%的企业
21. 南京灵长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25%的企业
22. 竞驱动(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40%的企业
23. 矩阵驱动(南京)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40%的企业
24. 南京小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软件谷移动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持股40%的企业
25. 江苏辉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15%并担任董事
的企业
26. 江苏辉通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15%并担任董事
的企业
27. 苏州新农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5%并担任董事
的企业
28. 南京清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担任董事的企业29.
南京矩阵驱动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50%份额的企业30.
南京矩阵驱动自动化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50%份额的企业31.
南京心行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50%份额的企业
32. 矩阵驱动(南京)自动化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10%的企业
5-2-56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33. 珮驱动(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10%的企业
34.
扬思(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有10%份额的企业
35. 知安视娱(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持股4.55%的企业
36.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
37.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39.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40.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
41. 安丘九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杜恩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企业
9.1.5.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和/或任职
的关联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主要的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贝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之母持有49%的份
额、岳母持有51%的份额的企业2.
北京金诺鑫盛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春艳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独
立董事赵黎持股5%的企业;3.
北京互通联合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之配偶侯春艳担任董
事的企业
9.1.6 公司子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效存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9.1.6.1 廊坊利仁
企业名称 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01070063H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2-57
住所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30号法定代表人 宋老亮注册资本 660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股东及出资比例
利仁科技
660.00 100.00
经营范围 家用电器、厨具卫具、塑料零件及五金制品的加工;本企业自产
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用电饼铛、塑料合成材料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00年8月9日经营期限 2000年8月9日至2050年8月8日登记机关 廊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6.2 顺德利宁
企业名称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WM5X43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智安中路11号二层之一(住所申
报)法定代表人 司朝辉注册资本 690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利仁科技
351.90 51.00
黄慧娟
207.00 30.00
申宝秀
69.00 10.00
股东及出资比例
张广华
62.10 9.00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家用清洁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加工:五金杂
件、注塑杂件、餐具杂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9年2月22日
5-2-58
经营期限 2019年2月22日至长期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7 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北京开心汤姆餐饮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10月16日注销北京市双耀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10月29日注销北京东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董事杨善东曾持股1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其已于2021年5月24日对外转让股权并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北京三丰禾顺蔬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之子宋天义曾持股
46.1538%的企业,已于2021年5月7日注销
嘉兴清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20年6月17日注销通达惠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黎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20年9月18日注销潍坊源一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成龙之配偶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6月15日注销袁胜华 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万伟 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赵树发 曾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户志敏 曾担任廊坊利仁的副总经理曹轶国 曾担任公司市场销售部总经理张硕 曾担任廊坊利仁生产部经理张芳 曾担任廊坊利仁采购部负责人
9.1.8 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其他相关方
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太平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轮科技”) ,已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2015年10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太平轮科技与公司存在往来款项余额北京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科技”) ,已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之妻弟齐更生代宋老亮持有股权的企业,于2015年10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北京宽瓶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瓶盖科技”) ,已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2015年10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宽瓶盖科技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北京尚利达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利达家居”) ,已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曾经控制的企业,于2015年9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报告期内尚利达家居作为公司的经销商与公司发生交易霸州市盛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仁电器”)
廊坊利仁员工邱永富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盛仁电器作为公司的供应商与公司发生交易
5-2-59
就上述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其他相关方说明如下:
(1)太平轮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及其子宋天义分别持股50%的
公司;2015年10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宋天义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40%股权转让给杜恩典;2015年12月,杜恩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祖光荣;2021年3月,太平轮科技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太平轮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60%、祖光荣持股40%。
(2)地中海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之妻弟齐更生代为持股80%股
权的公司,2016年2月,齐更生将其代为持有的地中海科技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田建辉;2021年3月,地中海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地中海的股权结构为田建辉持股80%、周双成持股20%。
(3)宽瓶盖科技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及其子宋天义分别持股50%的
公司;2015年10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宋天义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周双成、40%股权转让给杜恩典;2015年12月,杜恩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祖光荣;2021年3月,宽瓶盖科技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宽瓶盖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60%、祖光荣持股40%。
(4)尚利达家居曾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持股98%的公司,2015年
月,宋老亮将其持有的尚利达家居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双成;2021年2月,尚利达家居办理了注销登记。截至注销前,尚利达家居的股权结构为周双成持股100%。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恩典的确认及提供的资料,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恩典均与宋老亮相识多年。发行人于2015年筹备新三板挂牌,因此宋老亮及其亲属拟转让太平轮科技、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司股权。由于周双成、祖光荣、田建辉、杜恩典与宋老亮相识多年且均有意向受让相应公司股权,因此宋老亮及其亲属将相应公司股权转让给周双成、祖光荣、杜恩典(其中由于杜恩典为发行人员
5-2-60
工,转让给杜恩典仍未彻底解决关联交易等问题,因此由杜恩典将宽瓶盖科技、太平轮科技股权转让给祖光荣)。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访谈了相关当事人,对各种可能的情形进行了评估分析,鉴于前述四家公司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且报告期内为专门销售发行人相关品牌产品的线上经销商,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四家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并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发生的交易及余额比照关联交易及余额进行披露。
(5)盛仁电器为公司子公司廊坊利仁的员工投资设立的公司,报告期内向
公司供应注塑零部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发行人与盛仁电器发生的交易及余额比照关联交易及余额进行披露。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2.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9.2.1.1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公司为发行人的线上经销商,公司对前述公司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76%、4.30%、1.10%,占比相对较低,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未对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前述公司于2020年4月底前已陆续停止与发行人的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公司名称 关联方名称 销售内容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地中海科技 小家电产品
566.221,009.88 619.44
宽瓶盖科技 小家电产品 221.131,173.59 2,492.49尚利达家居 小家电产品 -64.32 673.36仁润置业 小家电产品 1.941.91 1.86利仁科技
大松树置业 小家电产品 2.820.54 -关联销售金额合计
792.12 2,250.24 3,787.14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10%4.30% 7.76%
5-2-61
报告期内,公司向地中海科技、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等关联方销售的各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其他经销商,一方面系销售的具体产品型号的差异所致;另一方面主要系公司对前述关联方的销售采用代发货的模式,即关联方公司日常不保有库存,由发行人根据其线上订单情况实时安排发货并承担部分运费,因此售价中考虑了订单处理服务及快递运输费用等。此外,2020年度,公司考虑疫情因素,以回款进度为考核标准向经销商发放返利,不同经销商的业绩达成情况不同,发行人给予的销售返利有所不同,导致平均单价、平均销售毛利率有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仁润置业、大松树置业等关联方向发行人购买产品自用或用于员工福利,该类交易发生金额较小。
9.2.1.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公司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廊坊利仁 旭航家电 电饼铛内装线184.95251.51 189.21廊坊利仁 盛仁电器
塑胶及玻璃制
品
125.88239.45 444.53
利仁科技 盛仁电器
非电类产品及
其他
2.271.73 8.74
关联采购金额合计
313.10492.69 642.48
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0.59%1.31% 1.75%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旭航家电、盛仁电器主要采购电饼铛内装线、塑胶及玻璃制品等零部件,价格随行就市,采购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同类型产品价格基本一致,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述两家公司采购的金额较小,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5%、1.31%和0.5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市场同类产品供应相对充足,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起分别停止向盛仁电器、旭航家电进行采购。
9.2.1.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5-2-62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399.38 259.26 230.59
报告期各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以及关键管理人员人数的增加,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稳步提升。
9.2.1.4 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承租方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及库房,并缴纳物业管理及水电费,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承租方名称 出租方名称 费用类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仁润置业 租赁费 352.54 325.36 348.46利仁科技
仁润置业
物业管理及水电费
113.05 96.44 101.71
合计
465.59421.80 450.17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0.88%1.12% 1.23%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仁润置业支付的租赁费及相关的物业管理和水电费的金额分别为450.17万元、421.80万元、465.59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23%、1.12%和0.88%,占比较小。公司的关联方租赁采用市场化的定价原则,租金价格与邻近楼层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
9.2.1.5 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况
(1) 关联方代收货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代收货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2020年度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本期代收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利仁科技 齐连英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宝账户代公司收取1688平台网店销售货款
2.31149.43151.74 -利仁科技 王眼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37.4537.45 -合计
2.31186.88189.19 -
5-2-63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0.26%0.26% -2019年度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本期代收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利仁科技 齐连英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宝账户代公司收取1688平台网店销售货款
4.17165.11166.97 2.31利仁科技 杜恩典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2.092.09 -利仁科技 王眼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84.4684.46 -合计
4.17251.66253.52 2.31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0.48%0.48% -2018年度公司 关联方 代收代付性质 期初余额本期代收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利仁科技 齐连英
齐连英使用个人支付宝账户代公司收取1688平台网店销售货款
8.54153.71158.08 4.17利仁科技 王眼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公司收取经销商货款
-
27.0927.09
-合计
8.54180.80185.17 4.17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0.37%0.38% -注:齐连英个人支付宝账户由公司统一管理,该账户代收货款尚未提现的余额计入公司“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公司1688平台门店设立时绑定的收款账户为齐连英个人支付宝账户,故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该账户收取1688平台门店货款并定期提现转账至发行人自有账户。此外,杜恩典、王眼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代收经销商货款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关联方代收货款的金额合计分别为180.80万元、251.66万元、186.88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7%、0.48%、0.26%,整体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2) 为关联方代垫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宽瓶盖科技、尚利达家居、地中海科技等关联方代垫电商平台费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金额(万元)公司 关联方 交易性质
2020年 2019年 2018年宽瓶盖科技 代垫费用-
140.07 57.74
尚利达家居 代垫费用-
5.47 22.69
利仁科技
地中海科技 代垫费用-
7.91 -
5-2-64
合计-
153.45 80.43
9.2.1.6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内容
主债权本金金
额
主债权合同签署日
主债权清偿
日
截至报告期末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利仁科技、宋老
亮、齐连英
廊坊利仁 借款 15,000,000.002019.8.1 2020.1.15 是利仁科技、宋老
亮、齐连英
廊坊利仁 借款 15,000,000.002019.8.1 2020.5.25 是利仁科技、宋老亮、齐连英
廊坊利仁 借款 38,000,000.002018.5.212019.4.4 是利仁科技、宋老
亮、齐连英
廊坊利仁 借款 32,000,000.002018.5.212019.5.17 是利仁科技、宋老
亮、齐连英
廊坊利仁 借款 5,000,000.002017.4.7 2018.4.3 是
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担保的主债权已全部到期、清偿。
9.2.1.7 关联方资金往来
(1) 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 期初余额 当期拆出金额 当期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2019年度网格传媒 3,490.00 1,535.625,025.62-仁润置业 980.00 812.271,792.27-大松树置业 - 650.00650.00-
宋老亮 - 1,500.001,500.00-合计4,470.00 4,497.898,967.89-
2018年度
5-2-65
网格传媒 - 5,558.062,068.063,490.00仁润置业 - 1,093.94113.94980.00大松树置业 - 500.00500.00-
宋老亮 - 150.00150.00-
合计- 7,302.002,832.004,470.00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拆借的款项主要用于其自身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等经营周转所需。截至2019年末,关联方拆借款项已全部归还公司并未再发生类似情形。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1月9日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确认。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6号)、《关于对杨善东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监管654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宋老亮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伟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司朝辉先生(时任董事、廊坊利仁总经理)及齐茂松先生(时任副总经理、廊坊利仁采购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杨善东先生(时任财务负责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次资金占用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2) 从关联方拆入资金
2019年5月,公司因临时周转需要从关联方大松树置业拆入资金100.00万元,于2019年8月归还,期末无余额。
9.2.1.8 关联方代垫款项
2019年度,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占峰为公司代垫76.89万元购车款。该笔款项公司已于2020年偿还完毕。
9.2.1.9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关联方应收款项
①应收账款
5-2-66
单位:万元关联方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2020年12月31日仁润置业 0.580.060.521-2年大松树置业 0.610.060.551-2年
合计
1.190.121.07--
2019年12月31日地中海科技 131.026.55124.471年以内宽瓶盖科技 535.6527.57508.081年以内、1-2年
仁润置业 0.580.030.551年以内大松树置业 0.610.030.581年以内
合计
667.8634.18633.68--2018年12月31日地中海科技 638.5531.93606.621年以内宽瓶盖科技 671.0433.55637.491年以内尚利达家居 504.9625.25479.711年以内太平轮科技 24.937.4617.471-2年,2-3年
刘占峰 22.1011.0511.053-4年
仁润置业 2.160.112.051年以内
合计1,863.73109.351,754.39--
②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款项性质
2020年12月31日仁润置业 108.77 5.44103.33
1年以内、2-3
年
租赁押金合计
108.77 5.44103.33-- --
2019年12月31日仁润置业 0.60 0.030.571-2年 押金
合计
0.60 0.030.57-- --
2018年12月31日网格传媒 3,490.00 174.503,315.501年以内 拆借款余额
980.00 49.00931.001年以内 拆借款余额仁润置业
0.60 0.030.571年以内 押金霸州盛仁 940.00 47.00893.001年以内 刷单资金流转宽瓶盖科技 59.07 2.9556.121年以内 代垫费用余额尚利达家居 22.69 1.1321.561年以内 代垫费用余额
合计5,492.36 274.61 5,217.75 -- --2018年末,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包括应收网格传媒拆借款3,490.00万元、仁润置业拆借款980.00万元,该等款项在2019年已收回;应收霸州盛仁940.00万元,主要为刷单资金流转;应收宽瓶盖科技59.07万
5-2-67
元、尚利达家居22.69万元,主要为尚未归还的代垫费用。2020年末,公司应收仁润置业108.77万元,系房屋租赁押金。
③预付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龄 款项性质
2019年12月31日盛仁电器 52.73 -52.731年以内 预付货款仁润置业 0.60 -0.601年以内 预付租金
合计
53.33 -53.33- -
2018年12月31日仁润置业 12.06 -12.061年以内 预付租金
合计
12.06 -12.06- -
(2)关联方应付款项
①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旭航家电
52.8563.8933.98霸州盛仁-3.828.59合计
52.8567.7142.57
②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刘占峰-76.89-合计-76.89-
9.2.2 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对前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询问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
5-2-68
股东利益的情形。
9.2.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9.2.3.1 《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一)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二)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5-2-69
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9.2.3.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审核权限
和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八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
第十二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大会报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5-2-70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71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九条 本制度0所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董事/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董事/
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董事/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或经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关联董事/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5-2-72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代理人。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5-2-73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十二)项至第
(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5-2-7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9.2.3.3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9.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或身份证明,并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调查问卷,确认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所涉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就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亦查阅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方范围的规定;
(2)前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具备完整性;
(3)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发行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导致
的合理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4)前述关联交易(除关联担保外)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确认、决策程序;
5-2-75
(6)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除与发行人未
来继续发生关联担保交易外,不存在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安排、计划;
(7)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采取有
效整改措施,相关资金占用情形已于2019年度内全部结清,前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未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9.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9.3.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家电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1节)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齐连英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人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拟出售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
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
5-2-76
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
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9.3.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予以核查查验,并取得了上述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其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2-77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采取的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4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对于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0.1.1 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使用
权人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m
)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他项权利
1.
廊坊利仁
廊开国用(2003)字第00085号
廊坊开发区翠
青南道南侧
49,064.90
工业用地
出让
2050.05.1
无
10.1.2 房屋所有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建筑面积
(m
)
用途 他项权利1,220.13综合楼
1. 廊坊利仁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字第H4670号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5,141.39车间
无
5-2-78
2,705.53车间5,544.14车间30号
5,544.14车间2.廊坊利仁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字第H5359号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30号7幢
3,915.77综合楼 无
3.廊坊利仁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
字第H6233号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30号8幢
13,644.63厂房 无
4.廊坊利仁
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H6484号
廊坊开发区华祥路30号4幢
2,364.39厂房 无
10.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的登记信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自有物业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10.2 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0.2.1 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京润
大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层401、5层501的房屋,承租面积合计1,521.34平方米,其中:4层401房间建筑面积为548.67平方米,5层
5-2-79
501房间建筑面积为972.6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单价为6元/日/平方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单价为在前三年价格的基础上,双方根据租赁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出调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物业管理费单价为1.9元/日/平方米。
(2)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库
房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B1层西侧小库房,承租面积为148.1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单价为4.5元/日/平方米。
(3)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库房
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B1层北侧小库房,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为24,000元/年。
(4)2019年1月18日,顺德利宁与佛山市顺德区凯威制衣厂签署《租赁
合同书》。合同约定,顺德利宁向佛山市顺德区凯威制衣厂承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智安中路11号的厂房(其中宿舍楼一、二层除现有商铺外,车间共四层除一楼现有商铺外),承租面积合计约6,76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租赁单价为26,000元/月。
(5)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与张亚利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
定,发行人向张亚利承租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联通北路26-27号的房屋,承租面积合计255.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租金总额为340,000元。
(6)2020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李超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李超强承租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茂路8号的房屋,承租面积为302.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租赁单价为3,800元/月。
5-2-8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1)(4)(5)(6)项房屋租赁已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备案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上述第(2)(3)项房屋租赁系租赁库房,而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租赁物业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发行人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存在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涉及处罚金额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前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2.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承租房屋的权属证书、租赁登记备案文件等书面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3 知识产权
10.3.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
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
10.3.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
10.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证》《专利证书》等权属证书,查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5-2-81
公开信息,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书面查询。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10.4 主要经营设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注塑机、喷涂生产线、装配流水线、液压机、压力机、VOCs废气处理系统、螺丝机、卷边机、铝钎焊炉、压铸设备用燃气基础设施、机械手、打标机、变压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担保。
10.5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未涉及其他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10.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权属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承租房屋权属证书、租赁登记备案文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的登记信息;查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信息,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书面查询;本所律师还采取了实地调查及书面审查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查验方式。本所律师在其间关注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述主要财产的使用和控制、主要财产的状况与权属、他项权利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方面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5-2-82
(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产租赁
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
识产权,该等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4)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
财产未涉及其他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1.1.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1.
广东创迪电器有
限公司
《定牌加工合同》
CG-15202007 空气炸锅 2020.1.12.
宁波天翔电器有
限公司
《定牌加工
合同》
CG-152020047
电饼铛、薄饼铛、电火锅、早餐机、多士炉等
产品
2020.1.13.
浙江天喜厨电股
份有限公司
《定牌加工
合同》
CG-152020046
空气炸锅、电火锅、电饭煲等产
品
2020.1.14.
浙江比依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
《定牌加工
合同》
CG-092019035空气炸锅等产品 2019.8.105.
浙江欧焙佳厨具
有限公司
《定牌加工
合同》
CG-152020019电饼铛等产品 2020.1.1
5-2-83
11.1.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2020年度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销售内容
合同签署日
期1.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产品购销协
议》
20200104576
电饼铛、空气炸锅、电水壶、热水瓶等品类产品
2020.1.12.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商品销售合
同》
HT-J005616-C1-
101188
利仁品牌系列产品,具体以实际订单为准
2020.1.13.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业务合作主合同》
205400CMC00725233
利仁品牌小件厨房产品、家居小电器等
2018.12.14.
正阅(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度礼品营销部经销商合
同》
XS-112020010
利仁品牌系列产品,具体以实际订单为准
2020.1.15.
小米有品科技
有限公司
《VMI寄售合
同》
MID1770202006
00322
利仁品牌系列产品,具体以实际订单为准
2020.1.1
11.1.3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11.1.4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16)第15485号)及相应《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以下合称“《资产池质押合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建立了以资产池质押为核心的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池质押合同》约定期间内出具的汇票提供担保。
11.2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5-2-84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
11.4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如下:
11.4.1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813.10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前5名
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余额(万元)
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32.08
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08.77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60.04
斛盛控股有限公司 借款
55.30
广东伟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36.00
11.4.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为372.81万元,主
要为押金保证金、费用及其他款项等。
11.4.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1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发行人的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
5-2-85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2)发行人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
大纠纷、争议,有关合同的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障碍、风险;
(3)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不存在合同一方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5)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披露之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6)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的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七章。
12.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分立、减少注
册资本的情况。
12.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
5-2-86
出售资产的计划的书面确认。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
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该章程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2018年1月8日,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2018年2月26日,为调整公司章程有关发起人的相关条款之表述,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9年3月25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根据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范围登记的要求,同意发行人调整
5-2-87
经营范围的新增内容,同时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应条款。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020年3月20日,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设置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020年12月23日,因注册资本变更,发行人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修订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的会议决策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业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5-2-8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其组织机
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
14.2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4.2.1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14.2.2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
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14.2.3 监事会负责监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14.2.4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
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4.2.5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由股东提名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14.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2-89
14.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14.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4.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全套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
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2-9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总监一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宋老亮 董事长、总经理2 宋天义 董事3 刘占峰 董事、副总经理4 司朝辉 董事5 杨善东 董事、财务总监6 栗振华 董事7 王立 独立董事8 张连起 独立董事
董
事
9 赵黎 独立董事1 杜恩典 监事会主席2 王眼 监事监事
3 郭明昭 职工代表监事1 齐茂松 副总经理2 李伟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3 黄成龙 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2 最近3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5.2.1 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宋老亮、齐连英、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老亮、齐连英、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0年3月20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天义、赵
5-2-91
黎、袁胜华、万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赵黎、袁胜华、万伟为独立董事。2021年1月8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齐连英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袁胜华、万伟因个人原因辞任独立董事,并选举栗振华、王立、张连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立、张连起为独立董事。
15.2.2 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
2015年11月9日,利仁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杜恩典、王眼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杜恩典、王眼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8年11月2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明昭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15.2.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聘任刘占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司朝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廊坊利仁总经理),聘任户志敏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廊坊利仁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老亮为总经理,聘任刘占峰、齐茂松为副总经理,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聘任李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司朝辉为廊坊利仁总经理,聘任户志敏为廊坊利仁副总经理,聘任曹轶国为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聘任黄成龙为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2019年6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杨善东财务总监职务,并任命赵树发为财务总监。
5-2-92
2020年3月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曹轶国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认定。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户志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认定。
2020年12月24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免去赵树发财务总监职务,聘任杨善东为财务总监。
2020年12月24日,因公司内部人员职务调整,司朝辉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2月1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聘任李伟为副总经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
经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15.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书面确认文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网络查询。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5-2-93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6%、13%、17%[注]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2%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收政策。公司根据出口产品的品名在
5-2-94
《海关商品归类及申报要素速查手册》中确定产品类别,继而根据产品材料构成及功能用途确定海关商品编码,最终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确定适用的退税率。
16.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6.2.1 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増值税优惠政策。
16.2.2 企业所得税优惠
廊坊利仁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81300112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税率征收。
1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的相关规定,廊坊利仁享受减征6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及相关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6.3.1 2018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 金额 政策依据1.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专项补助
资金
50.00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廊坊工业设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2018〕58号)
2.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24.8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
5-2-95
序号 项目 金额 政策依据
补贴款 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
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6号)、《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2016年度园区产业政策落实资金的通知》3.
廊坊开发区经济高质
量发展优秀贡献奖
20.00
《中共廊坊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7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的决定》(廊开工〔2018〕办23号)4.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奖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奖
金
10.00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奖励的通知》(〔2018〕19号)
5. 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3.83
《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8〕28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8〕24号)6.
廊坊市工信局工业设
计大赛奖
2.00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第一届廊坊工业设计大奖赛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2018〕70号)7.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
会补贴款
1.4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6号)
16.3.2 2019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1.
廊坊开发区经济高质
量发展优秀贡献奖
20.00
《中共廊坊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8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的决定》(廊开工〔2019〕5号)2.
廊坊开发区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奖
20.00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省级高新技术认定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2019〕)99号)、《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廊开管〔2018〕57号)
3. 稳岗补助 11.50
《廊坊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廊人社发〔2019〕130号)4.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
补贴款
3.58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2017年度园区产业政策落实资金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2017年度西城园产业政策支持单位名单的通知》
5. 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2.34
《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
5-2-96
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
〔2019〕1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9〕7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9〕16号)、《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第四季度中小微型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廊开人社〔2019〕19号)6.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
金
0.42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16.3.3 2020年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 金额 来源和依据1.
河北省级电子商务建
设专项资金
22.81
《廊坊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廊财建〔2019〕141号)2.
廊坊开发区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奖
20.00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的通知》(〔2020〕30号)3.
廊坊开发区一季度疫
情防控经济进步奖
19.28
《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二十四项措施>的通知》(〔2020〕-15)
4. 稳岗补助 18.9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5.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
15.00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2020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6.
佛山市级“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
10.00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2020年市级“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工业企业部分)的通知》(顺经函〔2020〕271号)7.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
补贴款
8.05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2018年度西城园产业政策支持单位名单的通知》8.
广东省级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7.28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通知》(顺经函〔2020〕272号)9.
廊坊开发区清洁生产
奖补资金
3.00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2019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估和验收结果》
16.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5-2-9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偷、漏、逃、欠税行为,也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自2019年3月8日设立税务登记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因偷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情况。
1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助文件及收款凭证,就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面谈,并就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阅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对税收政策不存在依赖,税收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税
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98
17.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7.1.1 排污登记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关于分步实施排污许可覆盖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进行分类处置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的排污登记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排污许可证/登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廊坊利仁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131001601070063H001
W
-
2020.11.16-2025.11.15
顺德利宁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440606MA52WM5X43
001W
-
2020.3.23-2025.3.22
17.1.2 项目环保审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投产项目已取得的环保审批文件如下:
序号
建设
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
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号/
验收报告
廊坊
利仁
年产家用小电器100万台
技改项目
廊开审建【2016】79
号
廊开审建验【2017】15
号
廊坊
利仁
电饼铛生产线技术改造及
扩建项目
廊开审建环【2019】17
号
HBLH(2019)验第09
1号
顺德
利宁
年产多功能压力锅51万
台新建项目
佛环0309环审【201
9】第0016号
顺德利宁自主验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
5-2-99
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项目范围,无需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批复文号为“廊开审建环【2021】14号”。
17.1.3 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具有生产活动的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2.1 经营资质
发行人已经取得的经营资质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8.1.2节。
17.2.2 产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就其主要在售产品已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17.2.3 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7.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文件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控制文件,并向发行人及其具有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住所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行人及该等子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该等子公司在环保、产品质量方面的合规性进行了查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5-2-100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实施主体1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 36,408.2336,408.23廊坊利仁2 信息化建设项目 3,633.003,633.00发行人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5,000.00发行人
合计45,041.2345,041.23-
18.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号1 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 廊开经内资备[2021]21号2 信息化建设项目 京西城科信局备[2021]3号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3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所涉项目用地位于廊坊利仁现有厂区内,土地权证号“廊开国用(2003)字第00085号”,不涉及新增土地。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5层,为发行人租赁的办公区域。
5-2-101
18.4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18.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相关审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章披露该部分内容。
18.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未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拟将该等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在有权部门进行了备案;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6)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102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发展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了访谈。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
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
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主要股东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的声明,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向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证或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
20.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涉及下述尚未了结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于2020年9月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
5-2-103
ZL201110451219.X发明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ZL201110451219.X发明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ZL201110451219.X发明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拒绝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小熊电器于2020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权纠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小熊电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ZL201120538050.7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2)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ZL201120538050.7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销毁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3)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小熊电器专利号ZL201120538050.7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4)判令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共同赔偿小熊电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5)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拒绝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侵权产品的图片、链接及侵权产品介绍信息的情况下对北京玖程龙禹科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之诉请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发行人报
5-2-104
告期内净利润比例较小,争议专利所涉产品并非发行人核心产品、对发行人影响较小,该诉讼并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下述行政
处罚:
20.1.2.1 利仁科技
(1)2018年6月,河北保定竞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发行人销售的利仁养生壶(LR-D1802)产品使用说明书的保修条款中设有“6、如有任何争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最终决定权”的条款。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市场监督局调查并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竞市监)行罚决[2018]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发行人停止上述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前述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上述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相关罚款已缴纳;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9年2月,北京西城区质监处罚
2019年2月,发行人生产的带圈的电饼铛(煎烤机)产品(生产型号:
LRT-3130F)在2018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热”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标准,依据《2018年电饼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经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并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京(西)质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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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备样产品1件并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1,120元。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电饼铛产品(生产型号:LRT-3130F)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通知后,立即通知子公司廊坊利仁进行整改,并对该批次产品发出了全部召回通知。2019年1月12日公司启动召回方案,除抽检的3台产品外,其余77台产品全部召回工厂并已全部拆解报废,现市场上无该款规格型号产品,公司已整改完毕。发行人亦已缴纳了全部罚款。
2021年1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且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3)2020年10月,北京西城区市场监督处罚
2020年6月,发行人生产的“利仁”牌养生壶产品(生产型号:LR-D1803)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9年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检测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结构)。经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没收违法所得10.11元并处罚款3,4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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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行人已于2020年5月20日启动不合格养生壶召回方案,除抽检的2台产品外,其余38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召回,并进行了拆解报废处理。
2021年1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明确发行人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系非情节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且处罚机关在所适用处罚幅度内的罚款金额较小,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0.1.2.2 廊坊利仁
(1)2018年2月,廊坊消防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综合楼内装修改造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开始施工,2018年1月12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其2018年1月24日前备案,2018年1月25日到期复查发现仍未备案,因此对其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并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廊坊利仁罚款5,000元。
2021年2月4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关于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消防事项的证明》(以下简称“《消防事项证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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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8年2月,廊坊消防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综合楼内装修改造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开始施工,2018年1月12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已投入使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其2018年1月24日前备案,2018年1月25日到期复查发现仍未备案,因此对其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并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廊坊利仁罚款5,000元。
2021年2月4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消防事项证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3)2018年3月,廊坊消防处罚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2018年1月25日下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责令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1月30日前停止使用综合楼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月31日复查发现仍未备案且未停止使用。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并于2018年3月1日作出“廊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廊坊利仁停止使用综合楼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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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消防事项证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廊坊利仁已缴纳相应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4)2019年7月,廊坊环保处罚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2日在调查中发现发行人子公司廊坊利仁“2018年12月开工扩建注塑机20台、技改水性喷涂生产线1条,正在调试设备,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2019年7月24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廊开环罚﹝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廊坊利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章节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标准,处以廊坊利仁罚款40,000元。
2021年1月21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明确廊坊利仁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已改正。2018年1月1日至今,廊坊利仁无其他被该局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廊坊利仁所受前述行政处罚并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廊坊利仁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明确相应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该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
20.1.3 除上述披露案件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2-109
20.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查阅了发行人诉讼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目前的专利诉讼及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
影响及实质性障碍,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诉讼、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110
22.1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2.1.1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项目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员工人数
777 723 858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719 614 793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58 109 65其中:①员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
6 3 3
②临时工已在其它地方缴纳
8 5 3
③参加新农保、新农合
37 88 39
④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7 10 16
⑤员工自愿放弃
0 3 4社保缴纳比例
92.54% 84.92% 92.42%
截至报告期末,除少数员工因在其他地方缴纳、参加新农保、新农合、自愿放弃等原因无法为之缴纳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2)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 出具单位 覆盖期间 主要内容
利仁科技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2
日
利仁科技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全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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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项目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员工人数
777 723 858缴纳公积金人数
679 184 188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98 539 670其中:①员工在其它地方已缴纳
2 1 3
②临时工已在其它地方缴纳
8 5 3
③当月入职、退休返聘及离职人员
35 31 34
④员工自愿放弃
53 502 630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87.39% 25.45% 21.91%
截至报告期末,除少数员工因在其他地方缴纳、自愿放弃等原因无法为之缴纳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
发现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曾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廊坊利仁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9
日
廊坊利仁未曾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处罚。顺德利宁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局
2019年2月22日
至2020年12月
31日
顺德利宁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5-2-112
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22.1.3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情况
关于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能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如下:
(1)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
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主体 出具单位 覆盖期间 主要内容利仁科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
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
利仁科技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或未完结的投诉案件。
廊坊利仁
廊坊开发区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8
日
廊坊利仁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亦未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顺德利宁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该证明出具之日近三年(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顺德利宁于2019年2月22日成立)
最近三年,该中心未对顺德利宁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对顺德利宁作出行政处罚,顺德利宁未被法院强制执行。
5-2-113
22.1.4 核查意见
(1)除上述已披露的因特殊原因无需缴纳、未予缴纳的少量员工以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单位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金额及罚款金额等款项的相关承诺。该等瑕疵所涉补缴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构成障碍。
(2)除上述已披露的因特殊原因无需缴纳、未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少量员
工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单位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金额及罚款金额等款项的相关承诺。该等瑕疵所涉补缴金额较低,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构成障碍。
22.2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
报告期内,子公司廊坊利仁存在通过客户及供应商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转贷金额及占当年采购金额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受托支付金额 3,000.007,000.00
采购金额 35,570.7931,722.95
比重
8.43%22.07%鉴于:(1)该等融资资金最终用于廊坊利仁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用于非法用途或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经营不利的其他用途;(2)廊坊利仁已向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全额清偿上述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该等不规范融资
5-2-114
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危及金融安全;(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该等不规范融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亦未被贷款银行追究法律责任;(4)发行人已承诺规范企业融资行为;(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已出具《说明函》,认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廊坊利仁在该行办理的信贷业务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存在未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逾期、欠息、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债务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未发生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形;(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该等不规范融资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廊坊利仁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不规范融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时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2.3 劳务派遣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顺德利宁存在劳务派遣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子公司顺德利宁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分别为0人、1人、7人,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10%。同时,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为应对旺季临时用工需求,从事部分技术要求较低的临时性生产工作。上述行为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限制,顺德利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顺德利宁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邦仕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天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宗瑞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因佛山市宗瑞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已停止相关合作,尚有合作的佛山市顺德区邦仕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广州天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二十三、 结论
5-2-115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5-2-116
(本页无正文,为TCLG2021H087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沈海强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________________
5-2-117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序号
权属人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号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1.
发行人
11 1097307
2017.09.07-2027.09.06
无2.
发行人
7 1334447
2019.11.14-2029.11.13
无3.
发行人
7 1371939
2020.03.07-2030.03.06
无4.
发行人
11 1409558
2020.06.14-2030.06.13
无5.
发行人9 1772861
2012.05.21-2022.05.20
无6.
发行人21 1810860
2012.07.21-2022.07.20
无7.
发行人
7 1917504
2012.10.28-2022.10.27
无8.
发行人
30 1947788
2012.11.28-2022.11.27
无9.
发行人
36 1952665
2012.11.28-2022.11.27
无10.
发行人
45 3138839
2013.07.14-2023.07.13
无11.
发行人
43 3138840
2013.10.21-2023.10.20
无12.
发行人
37 3138841
2013.11.21-2023.11.20
无13.
发行人
38 3138842
2013.06.28-2023.06.27
无14.
发行人
30 3138844
2014.02.21-2024.02.20
无
5-2-118
15.
发行人
39 3138846
2013.06.28-2023.06.27
无16.
发行人
33 3138847
2013.04.21-2023.04.20
无17.
发行人
35 3138848
2013.08.28-2023.08.27
无18.
发行人
42 3138849
2013.07.14-2023.07.13
无19.
发行人
5 3138850
2014.02.14-2024.02.13
无20.
发行人
36 313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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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6581182
2016.05.14-2026.05.13
无186.
发行人
12 16581184
2016.06.28-2026.06.27
无187.
发行人
15 16581186
2016.05.14-2026.05.13
无188.
发行人
17 16581188
2016.05.14-2026.05.13
无189.
发行人
18 16581189
2016.06.28-2026.06.27
无190.
发行人
20 16581191
2016.06.28-2026.06.27
无
5-2-129
191.
发行人
22 16581192
2016.05.14-2026.05.13
无192.
发行人
23 16581193
2016.05.14-2026.05.13
无193.
发行人
26 16581196
2016.06.28-2026.06.27
无194.
发行人
29 16581199
2016.11.21-2026.11.20
无195.
发行人
31 16581201
2016.06.28-2026.06.27
无196.
发行人
34 16581203
2016.05.14-2026.05.13
无197.
发行人
37 16581206
2016.05.14-2026.05.13
无198.
发行人
39 16581208
2016.05.14-2026.05.13
无199.
发行人
40 16581209
2016.05.14-2026.05.13
无200.
发行人
45 16581214
2016.05.14-2026.05.13
无201.
发行人
1 16581215
2016.05.14-2026.05.13
无202.
发行人
2 16581216
2016.05.28-2026.05.27
无203.
发行人
4 16581218
2016.05.14-2026.05.13
无204.
发行人
8 165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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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205.
发行人
12 16581223
2016.06.14-2026.06.13
无206.
发行人
15 16581225
2016.05.14-2026.05.13
无
5-2-130
207.
发行人
17 16581227
2016.05.14-2026.05.13
无208.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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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2026.06.27
无209.
发行人
20 16581230
2016.06.28-2026.06.27
无210.
发行人
22 16581231
2016.05.14-2026.05.13
无211.
发行人
23 16581232
2016.05.14-2026.05.13
无212.
发行人
26 16581235
2016.06.14-2026.06.13
无213.
发行人
28 16581237
2016.06.28-2026.06.27
无214.
发行人
29 16581238
2016.10.21-2026.10.20
无215.
发行人
31 16581240
2016.06.14-2026.06.13
无216.
发行人
34 16581242
2016.05.14-2026.05.13
无217.
发行人
37 16581244
2016.05.14-2026.05.13
无218.
发行人
39 16581246
2016.05.14-2026.05.13
无219.
发行人
40 16581247
2016.05.14-2026.05.13
无220.
发行人
45 16581251
2016.05.14-2026.05.13
无221.
发行人
44 23168275
2018.03.07-2028.03.06
无222.
发行人44 23168276
2018.03.07-2028.03.06
无
5-2-131
223.
发行人
44 23168277
2018.03.07-2028.03.06
无224.
发行人
44 23168278
2018.03.07-2028.03.06
无225.
发行人
44 23168279
2018.05.28-2028.05.27
无226.
发行人
43 23168281
2018.03.07-2028.03.06
无227.
发行人
43 23168282
2018.03.07-2028.03.06
无228.
发行人
43 23168285
2018.03.07-2028.03.06
无229.
发行人
43 23168286
2018.03.07-2028.03.06
无230.
发行人
36 23168287
2018.03.07-2028.03.06
无231.
发行人36 23168288
2018.03.07-2028.03.06
无232.
发行人
36 23168290
2018.05.28-2028.05.27
无233.
发行人36 23168291
2018.03.07-2028.03.06
无234.
发行人
36 23168292
2018.03.07-2028.03.06
无235.
发行人
41 23168293
2018.03.07-2028.03.06
无236.
发行人41 23168294
2018.03.07-2028.03.06
无237.
发行人 41 23168295
2018.03.07-2028.03.06
无238.
发行人
41 23168296
2018.03.07-2028.03.06
无
5-2-132
239.
发行人35 23168299
2018.03.07-2028.03.06
无240.
发行人
35 23168300
2018.03.07-2028.03.06
无241.
发行人
35 23168301
2018.03.07-2028.03.06
无242.
发行人
35 23168302
2018.03.07-2028.03.06
无243.
发行人
35 23168303
2018.06.07-2028.06.06
无244.
发行人
11 25784200
2018.08.21-2028.08.20
无245.
发行人
32 29560919
2019.02.07-2029.02.06
无246.
发行人
7 31240157
2019.03.07-2029.03.06
无247.
发行人
11 31241667
2019.03.07-2029.03.06
无248.
发行人
11 31243211
2019.03.07-2029.03.06
无249.
发行人
21 31249270
2019.03.07-2029.03.06
无250.
发行人
7 31253941
2019.03.07-2029.03.06
无251.
发行人
11 31257071
2019.03.14-2029.03.13
无252.
发行人
7 31263767
2019.03.14-2029.03.13
无253.
发行人
8 31826994
2019.06.21-2029.06.20
无254.
发行人
26 31829623
2019.06.21-2029.06.20
无
5-2-133
255.
发行人
26 31829629
2019.05.14-2029.05.13
无256.
发行人
16 31829944
2019.05.21-2029.05.20
无257.
发行人
3 31838336
2019.06.21-2029.06.20
无258.
发行人
8 31841721
2019.05.21-2029.05.20
无259.
发行人
16 31842754
2019.08.28-2029.08.27
无260.
发行人
3 31843211
2019.08.07-2029.08.06
无261.
发行人
24 31844346
2019.07.21-2029.07.20
无262.
发行人
21 31846230
2019.07.21-2029.07.20
无263.
发行人
7 31847548
2019.05.21-2029.05.20
无264.
发行人
7 31847568
2019.05.14-2029.05.13
无265.
发行人
26 31847752
2019.05.21-2029.05.20
无266.
发行人
16 31851411
2019.06.21-2029.06.20
无267.
发行人
21 32923291
2019.05.07-2029.05.06
无268.
发行人
21 32927914
2019.04.28-2029.04.27
无269.
发行人
21 32945500
2019.06.28-2029.06.27
无270.
发行人
11 35133272
2019.07.21-2029.07.20
无
5-2-134
271.
发行人
21 35138614
2019.07.21-2029.07.20
无272.
发行人
7 35149528
2019.07.28-2029.07.27
无273.
发行人
29 36097883
2019.10.21-2029.10.20
无274.
发行人
29 36097882
2019.09.21-2029.09.20
无275.
发行人
7 36212590
2020.03.28-2030.03.27
无276.
发行人
21 36212591A
2019.12.21-2029.12.20
无277.
发行人
21 36212592
2020.02.21-2030.02.20
无278.
发行人
21 36212593A
2019.11.28-2029.11.27
无279.
发行人
16 36212596
2019.09.21-2029.09.20
无280.
发行人
16 36212597
2019.09.21-2029.09.20
无281.
发行人
16 36212598
2019.09.21-2029.09.20
无282.
发行人
16 36212599
2020.02.14-2030.02.13
无283.
发行人
11 36212602
2019.09.21-2029.09.20
无284.
发行人
11 36212603
2019.09.21-2029.09.20
无285.
发行人
8 36212606
2020.01.07-2030.01.06
无286.
发行人
8 36212607
2019.10.21-2029.10.20
无
5-2-135
287.
发行人
8 36212608
2019.10.21-2029.10.20
无288.
发行人
7 36212616
2019.09.21-2029.09.20
无289.
发行人
7 36212617
2019.09.21-2029.09.20
无290.
发行人
7 36212618
2019.09.21-2029.09.20
无291.
发行人
5 36260552
2020.04.14-2030.04.13
无292.
发行人
5 36260553A
2019.11.28-2029.11.27
无293.
发行人
21 39733448
2020.03.07-2030.03.06
无294.
发行人
11 39733450
2020.03.07-2030.03.06
无295.
发行人
11 39733451
2020.03.21-2030.03.20
无296.
发行人
7 35157132
2020.05.21-2030.05.20
无297.
发行人
21 43280599
2020.09.07-2030.09.06
无298.
发行人
11 43280598
2020.09.21-2030.09.20
无299.
发行人
11 42544158
2020.09.21-2030.09.20
无300.
发行人
21 40782617A
2020.07.14-2030.07.13
无301.
发行人
35 40194028
2020.06.21-2030.06.20
无302.
发行人
21 39733449
2020.05.14-2030.05.13
无
5-2-136
303.
发行人21 35143197
2020.06.14-2030.06.13
无304.
发行人11 35139426
2020.05.07-2030.05.06
无305.
发行人
7 31851312
2020.08.28-2030.08.27
无306.
发行人8 31829866
2020.05.28-2030.05.27
无307.
发行人
21 31827122
2020.11.28-2030.11.27
无
5-2-137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证书序号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
人
导油槽式电饼
铛
发明专利
20071017684562007.11.6继受取得 无2.
发行人
一种微压蒸汽火锅
发明专利
20161009541272016.2.22原始取得 无
3.
发行人
一种带有可拆卸水箱的蒸汽火锅底座
发明专利
20161009541502016.2.22原始取得 无
4.
发行人
一种有效止回的蒸汽料理机
发明专利
201610095417X2016.2.22原始取得 无
5.
发行人
一种蒸汽料理
机
发明专利
20161009542012016.2.22原始取得 无
6.
发行人
一种蒸汽料理机用的水汽分
离箱
发明专利
20161009542202016.2.22原始取得 无
7.
发行人
手摇菜馅机
实用新型
20112013330322011.4.29继受取得 无8.
发行
人
一种电热烙烤
铛
实用新型
20112020463552011.6.17继受取得 无
9.
发行人
一种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120220698X2011.6.28继受取得 无
10.
发行
人
一种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12028355002011.8.5继受取得 无
11.
发行
人
快速升温电热
锅
实用新型
201220629497X2012.11.26原始取得 无
12.发行
人
一种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32002988442013.1.21继受取得 无
13.
发行
人
锅盖
实用新型
20132009504522013.3.4原始取得 无14.发行
人
一种磨粉机
实用新型
20142027509912014.5.28继受取得 无
5-2-138
15.发行人
一种火锅
实用新型
20142027511762014.5.28继受取得 无
16.
发行
人
一种可拆盘断电的速热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52017335312015.3.25原始取得 无
17.
发行人
一种分体锅具上的U型加热装置
实用新型
20152026551162015.4.28原始取得 无
18.
发行人
一种蒸汽发生器
实用新型
20152065196802015.8.26原始取得 无19.
发行人
一种微压蒸汽火锅
实用新型
20162013218942016.2.22原始取得 无20.
发行人
一种微压蒸汽发生器
实用新型
2016201321907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1.
发行
人
一种带有可拆卸水箱的蒸汽
火锅底座
实用新型
2016201321964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2.
发行人
一种蒸汽发生
器
实用新型
2016201322030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3.
发行
人
一种蒸汽阀
实用新型
2016201322045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4.
发行
人
一种缩短出汽时间的蒸汽发
生器
实用新型
2016201322064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5.发行人
一种蒸汽料理机用的水汽分
离箱
实用新型
2016201322098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6.
发行人
一种防止水倒灌的蒸汽料理
机
实用新型
201620132212X2016.2.22原始取得 无
27.
发行
人
电火锅温度控
制装置
实用新型
201621379060X2016.12.15原始取得 无
28.发行电火锅 实用20162146272152016.12.28原始取得 无
5-2-139
人 新型
29.
发行
人
一种电饼铛加
热组件
实用新型
20172031028582017.3.28原始取得 无30.
发行人
电饼铛烤盘组件
实用新型
20172053313152017.5.15原始取得 无31.
发行
人
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72068985972017.6.14原始取得 无
32.
发行
人
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72069039472017.6.14原始取得 无
33.
发行
人
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720690906X2017.6.14原始取得 无
34.
发行
人
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72069090892017.6.14原始取得 无35.发行人
电加热组件
实用新型
20172073975902017.6.23原始取得 无36.
发行人
驱动组件及和面机
实用新型
20172116169232017.9.12原始取得 无37.
发行人
电暖气片
实用新型
201820005659X2018.1.3原始取得 无38.
发行人
电薄饼铛
实用新型
20182019369872018.2.5原始取得 无
39.
发行人
电煎饼机
实用新型
201820215968X2018.2.7原始取得 无40.
发行
人
一种薄饼铛
实用新型
20182070076792018.5.11原始取得 无41.
发行
人
一种料理机
实用新型
20182070219622018.5.11原始取得 无
42.
发行
人
一种分体电火
锅
实用新型
20192143927452019.9.2原始取得 无
43.
发行
人
一种铸铁电火锅
实用新型
201921439275X2019.9.2原始取得 无
44.
发行
人
一种烹饪工具
实用新型
20192164979682019.9.30原始取得 无
5-2-140
45.廊坊利仁
一种环形加热
块
实用新型
20152065220432015.08.26继受取得 无
46.廊坊利仁
蒸汽发生装置
实用新型
20152112633882015.12.29继受取得 无47.
廊坊利仁
下拆盘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62044147252016.05.16继受取得 无48.
廊坊利仁
温控器
实用新型
20162072031962016.07.08继受取得 无49.
廊坊利仁
电饼铛及厨具
实用新型
20162103472722016.08.31继受取得 无
50.
廊坊利仁
功率可调的电火锅调温耦合器
实用新型
20172127767372017.09.30继受取得 无
51.
廊坊利仁
一种智能垃圾桶
实用新型
20182175594732018.10.29原始取得 无52.
廊坊利仁
一种垃圾桶及其垃圾袋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175598442018.10.29原始取得 无
53.
廊坊利仁
一种精确控温式可拆洗煎烤
机
实用新型
20182175600042018.10.29原始取得 无
54.廊坊利仁
一种煎烤机及其电极防护装
置
实用新型
20182175601272018.10.29原始取得 无
55.
廊坊利仁
一种水暖毯
实用新型
20182175601312018.10.29原始取得 无
56.廊坊利仁
具有电极防护装置的烹饪工具
实用新型
20182182744802018.11.07原始取得 无
57.
廊坊利仁
新型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92118387542019.07.25原始取得 无58.
廊坊利仁
具有限位结构的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92118390662019.07.25原始取得 无59.廊坊可拆卸电饼铛 实用201921185409X2019.07.25原始取得 无
5-2-141
利仁 新型60.
廊坊
利仁
节能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92118541022019.07.25原始取得 无61.
廊坊
利仁
侧开式电饼铛
实用新型
20192118560762019.07.25原始取得 无
62.
发行
人
电饼铛(七)
外观设计
20113034258712011.9.29继受取得 无
63.
发行
人
电饼铛(LR-
A431)
外观设计
20143011151112014.4.30继受取得 无64.
发行
人
电饼铛(经
典)
外观设计
201430383731X2014.10.13继受取得 无
65.
发行
人
日月涮烤锅
外观设计
20153020623322015.6.19原始取得 无
66.
发行
人
太极涮烤锅
外观设计
20153020646582015.6.19原始取得 无
67.
发行人
电饼铛
外观设计
20153049698612015.12.2原始取得 无
68.
发行
人
电饼铛(2)
外观设计
20153051955902015.12.10原始取得 无69.
发行人
蒸汽火锅
外观设计
20153055055632015.12.22原始取得 无70.
发行人
蒸汽火锅(16-0105)
外观设计
20163000494462016.1.7原始取得 无71.
发行人
蒸汽火锅锅体(16-0104)
外观设计
20163000494502016.1.7原始取得 无
72.
发行人
蒸汽火锅(16-0103)
外观设计
20163000494652016.1.7原始取得 无73.
发行人
蒸汽火锅(16-0101)
外观设计
20163000494842016.1.7原始取得 无74.
发行人
耦合器
外观设计
20163006460382016.3.9原始取得 无75.
发行
人
电饼铛(4)
外观设计
20163020197312016.5.25原始取得 无
5-2-142
76.
发行
人
耦合器(2)
外观设计
20163020197462016.5.25原始取得 无
77.
发行
人
托盘
外观设计
20163045513612016.8.31原始取得 无
78.
发行
人
锅
外观设计
20163062884892016.12.19原始取得 无79.
发行
人
电饼铛(4)
外观设计
20163063817552016.12.22原始取得 无80.
发行人
电饼铛(2)
外观设计
20163063866402016.12.22原始取得 无81.
发行人
电饼铛(3)
外观设计
20163063915832016.12.22原始取得 无82.
发行人
耦合器
外观设计
20163065301392016.12.28原始取得 无83.发行
人
洗碗机(1)
外观设计
20173001057182017.1.11原始取得 无84.
发行人
洗碗机(3)
外观设计
20173001075882017.1.11原始取得 无
85.发行
人
洗碗机(2)
外观设计
20173001075922017.1.11原始取得 无
86.
发行人
洗碗机(4)
外观设计
20173001095982017.1.11原始取得 无
87.
发行人
锅
外观设计
20173001807762017.1.17原始取得 无
88.
发行
人
电火锅
外观设计
20173004707302017.2.22原始取得 无89.
发行
人
电饼铛(LR-
FD3702)
外观设计
20173004732642017.2.22原始取得 无90.
发行人
电饼铛
外观设计
20173004732792017.2.22原始取得 无
91.
发行人
加湿净化器(高端JSQ-
D8000)
外观设计
201730117514X2017.4.11原始取得 无
5-2-143
92.发行
人
电饼铛(KLJ-D640)
外观设计
20173011771452017.4.11原始取得 无
93.
发行人
加湿净化器(JSQ-J1500)
外观设计
20173011795832017.4.11原始取得 无94.
发行人
加湿净化器
外观设计
20173011796682017.4.11原始取得 无95.
发行人
烤涮一体火锅
(鸳鸯锅)
外观设计
20173014572542017.4.26原始取得 无96.
发行人
炉糕锅(LG-100)
外观设计
20173032793742017.7.24原始取得 无97.
发行人
电饼铛(LR-D3009)
外观设计
20173032823052017.7.24原始取得 无98.
发行人
电饼铛(BC-2T)
外观设计
20173032827332017.7.24原始取得 无99.
发行人
薄饼铛(BC-411-JD-421)
外观设计
20173032828182017.7.24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薄饼铛(BC-
11-BC-168)
外观设计
20173032828412017.7.24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蛋铛(BC-
168)
外观设计
20173058951922017.7.24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暖气片
外观设计
20173059643282017.11.29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暖气(方
形)
外观设计
201830021506X2018.1.1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人
电暖气(圆
形)
外观设计
20183002182312018.1.1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饼机(JBJ-
J32)
外观设计
20183004621602018.1.31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分体
式)
外观设计
20183006294892018.2.9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
外观设计
20183006294932018.2.9原始取得 无
..
发行剪毛器(JMQ-外观20183016604212018.4.20原始取得 无
5-2-144
人 Q2) 设计
发行
人
电煎锅(LR-
J321)
外观设计
2018301660436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人
薄饼铛(K-1)
外观设计
2018301660718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剪毛器(JMQ-Q1)
外观设计
2018301664070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煎锅(JG-
J3503)
外观设计
2018301664189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J8345-LR-
A8345)
外观设计
2018301664282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菜馅机(CX-
81)
外观设计
2018301664422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煎锅(JG-
J3603)
外观设计
20183016680332018.4.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火锅
外观设计
20183036263362018.7.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火锅
外观设计
20183036298852018.7.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X3008)
外观设计
20183050285492018.9.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煎锅(LR-
J30)
外观设计
20183050309812018.9.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水暖毯主机(SNT-D20A)
外观设计
20183050343042018.9.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火锅(2)
外观设计
20183062188032018.7.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净化加湿
装置(G-4)
外观设计
20193005364932019.1.3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多功能料理机
(G-2)
外观设计
20193005365102019.1.3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电饼铛(K-2) 外观201930053653X2019.1.30原始取得 无
5-2-145
人 设计
发行
人
多功能料理机(K-3)
外观设计
20193005365592019.1.3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多功能煎烤机
(G-1)
外观设计
20193005373692019.1.3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G-3)
外观设计
20193005373732019.1.3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人
小火锅(HG-X1004)
外观设计
20193024662302019.5.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K-
4)
外观设计
20193024662452019.5.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磁炉
外观设计
20193024663342019.5.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火锅(G-6)
外观设计
20193024722842019.5.2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DHG-
558)
外观设计
20193042316872019.8.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DHG-X451)
外观设计
20193042316912019.8.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G-7)
外观设计
20193042317042019.8.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DHG-
X551F)
外观设计
201930442926X2019.8.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LR-
D285T)
外观设计
20193044292742019.8.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D2001)
外观设计
20193046037262019.8.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D9285J)
外观设计
20193046037302019.8.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DHG-
403)
外观设计
20193046037452019.8.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火锅(DHG-
X351)
外观设计
20193048000672019.9.2原始取得 无
5-2-146
发行
人
多功能早餐机
(G-9)
外观设计
20193048000712019.9.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多功能锅(K-
3)
外观设计
20193056807002019.10.18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J2301)
外观设计
20193058704572019.10.28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KL-
J150)
外观设计
2019306328278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KL-
J3580)
外观设计
2019306328282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KZ-
J3401)
外观设计
201930632830X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KZ-
J2501)
外观设计
2019306331162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饭煲(G-
8F)
外观设计
2019306331177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X2902)
外观设计
2019306331181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X2901)
外观设计
2019306331196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饭煲(G-
10)
外观设计
2019306331209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便携水杯(C-
3)
外观设计
201930633136X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早餐机
外观设计
2019306331374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G-8K)
外观设计
20193063313892019.11.1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
外观设计
20193065324772019.11.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C-2)
外观设计
20193069349692019.12.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电饼铛(G-外观20193073276772019.12.27原始取得 无
5-2-147
人 12) 设计
发行
人
电饼铛(H-1)
外观设计
20193073276812019.12.2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PBC-
1)
外观设计
20203001512392020.1.10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C-6)
外观设计
2020300837347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K-7)
外观设计
2020300837351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J3020)
外观设计
2020300837563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C-8)
外观设计
2020300837578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水杯(便携式
加热C-3)
外观设计
2020300837582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G-
13)
外观设计
2020300837597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炸锅(G-
11)
外观设计
202030083760X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温奶杯(C-5)
外观设计
20203008377182020.3.1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G-
3S)
外观设计
20203010753022020.3.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G-
3Q)
外观设计
20203010755672020.3.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烤机(C-
17)
外观设计
2020301085821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奶锅(G-27)
外观设计
2020301085855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空气能烤箱(空气炸锅C-12)
外观设计
2020301085944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汤锅(G-27) 外观20203010860102020.3.26原始取得 无
5-2-148
人 设计
发行
人
蒸煮饭盒(C-
16)
外观设计
2020301087225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炒锅(G-27)
外观设计
2020301087780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煎锅(G-27)
外观设计
20203010878082020.3.26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多功能烤串机
(G-22)
外观设计
20203012116082020.4.1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多功能烤串机(G-21)
外观设计
20203012485282020.4.2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饭煲(G-
28)
外观设计
20203012774652020.4.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热饭盒(G-
20)
外观设计
20203018120272020.4.2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C-11)
外观设计
20203018185402020.4.27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早餐机(G-29)
外观设计
20203018682342020.4.29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JP3018)
外观设计
20203024658852020.5.25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电饼铛(LR-
J3305)
外观设计
20203032761662020.6.23原始取得 无
..
发行
人
冷热杯(C-
18)
外观设计
20203018707092020.04.29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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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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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718772016.03.09继受取得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