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八月
声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目录声明
...... 1
目录 ...... 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5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规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
查 ...... 11
五、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9
六、对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的核查 ...... 20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 22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 22
九、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23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5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7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具体负责利仁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是赵刚和邬海波。
、赵刚先生赵刚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先后任职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
月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参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等项目。赵刚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2、邬海波先生邬海波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自2007年3月起供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保荐工作。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回归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云南锡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邬海波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于相智,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于相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自2019年起供职于安信证券,曾参与的项目包括: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子淳、邵亦珺、贾恒霁(已离职)。王子淳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任审计经理,于2020年12月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邵亦珺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法律执业资格。曾任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海宁远、雷神科技新三板挂牌项目,于2020年
月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参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
贾恒霁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5年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参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eijingLivenTechnologyCO.,Ltd. |
注册资本 | 5,510.444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宋老亮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8年10月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19日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 |
邮政编码 | 100037 |
联系电话 | 010-68041897 |
传真号码 | 010-68041897 |
互联网网址 | www.l-ren.com.cn |
电子信箱 | wei.l@l-ren.com.cn |
经营范围 | 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
(一)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内核委员会由七名以上内核委员会委员组成。内核委员可由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行业组)负责人、质量控制部、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内核部等相关部门的资深专业人士,以及外部委员担任,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来自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内核委员由内核部提名,经公司批准,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内核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
、项目组在提交内核申请前,应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底稿验收和现场核查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
2、质量控制部应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应通过公司投资银行管理系统向质量控制部提交全套拟申报材料(电子版本)。符合申报要求的,质量控制部将现场核查报告与质量控制报告一并提交内核部。
、内核部受理内核申请后,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规定的法定条件,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审核并出具内核审核报告。
5、内核专员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问核,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6、内核部审核通过后负责组织内核会议,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合理的时间审阅材料。
7、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内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A座
楼安信证券视频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发行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王时中、许春海、臧华、凌云、王志超、张翊
维、庄国春、许成富和李勉,共9人。参会内核委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主要领导和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情况及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说明,并就审核过程中与其专业判断有关的事项进行聆询。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较为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书面回复并报送内核部进一步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内核委员在收到项目组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后进行投票表决。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了内核职责,并通过内核委员会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审核结果同意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利仁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对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规
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名董事,其中
名为发行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永中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2SYAA10010)(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2SYAA10004)(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增长,由2019年末的16,879.06万元增长到2021年末的36,418.81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2,387.60万元、72,170.31万元和65,514.5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764.82万元、6,634.98万元和6,497.72万元,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36.88%,流动比率为
2.54,速动比率为
1.79。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照《首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在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利仁有限成立于1998年10月,利仁有限于2015年
月
日按照截至2015年
月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核查经核査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及资产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发行人从事厨房小家电与家居小家电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行业资质认证、产品质量证明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五)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明细以及重大销售合同,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三会”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以及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55,104,445元,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号 | |||
1 | 宋老亮 | 34,725,852 | 63.02 |
2 | 齐连英 | 11,768,148 | 21.36 |
3 |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166,000 | 9.37 |
4 |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8,519 | 2.76 |
5 |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5,926 | 1.68 |
6 |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40,741 | 1.34 |
7 | 史福忠 | 185,185 | 0.34 |
8 | 袁玉梅 | 74,074 | 0.13 |
合计 | 55,104,445 | 100.00 |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有关协议及其他资料,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制订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机构与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核查
在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过程中,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北京证监
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作完成后,上市人员参见并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组织的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评估考试。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声明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检索资本市场公开信息,取得其无犯罪证明。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核查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2021年
月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向本保荐机构出具的声明、保证,检索了资本市场、司法系统及各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信息。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核查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相关凭证,本保荐机构
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四)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核查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核查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取得并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六)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核查
基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七)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核查
基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八)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核查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关联方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核查取得并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2SYAA10004)、《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2SYAA10012),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利仁科技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88.84万元、6,756.75万元和6,590.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28.12万元、6,678.56万元和6,320.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为
,
727.53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2,387.60万元、72,170.31万元和65,514.52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为190,072.43万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510.4445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00万元;
④截至2021年
月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70.03万元,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36,319.21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9%,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期末合并未分配利润为20,090.25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632.47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2SYAA10011)、税收缴款凭证、税收优惠证明文件和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及其权属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承诺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报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的说明、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查阅相关行业研究资料,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收集并审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私募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备案证书等资料,并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
//www.amac.org.cn/)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非自然人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166,000 | 9.37 |
2 |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8,519 | 2.76 |
3 |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5,926 | 1.68 |
4 | 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40,741 | 1.34 |
合计 | 8,351,186 | 15.15 |
傲基科技为股份制公司,其用于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全体股东用于认购该等企业的出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有经营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利仁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用于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全体合伙人
用于认购该企业的出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杭州融禧及杭州鋆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杭州融禧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SCL331,基金管理人为北京融泽通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828。
杭州鋆文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SNQ450,基金管理人为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1445。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杭州融禧和杭州鋆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本身及其各自的基金管理人已分别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规定的相关要求,杭州融禧和杭州鋆文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六、对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的核查
(一)资产完整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商标权属证书、专利权属证书及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的购置或投入情况,实地走访了公司生产车间,并对关键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人员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文件,访谈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发行人财务人员的任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财务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开户许可证和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机构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各项部门规章管理制度,并核查了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实地调研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并对关键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业务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资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核查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规范运行,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已就公司独立运行情况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等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访谈。经核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品类,提升生产能力及运营效率,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规划、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决议,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了解了主要关联方的业务经营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向,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订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
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并对相关议案中涉及的预测财务指标、假设前提、计算过程等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同时保荐机构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公司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
九、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号)等规定,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核查结果如下:
①利仁科技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②利仁科技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③利仁科技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复核机构;
④利仁科技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查,上述中介机构均系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经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除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北京快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与《上市前咨询服务合同》,北京快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报告期内,利仁科技通过B2C模式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比例较高,基于公司特定业务模式,发行人还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执行了IT审计程序,双方签订了《IPO综合服务业务约定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应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工作过程中,除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机构和IT审计机构,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小家电产品的需求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动关联度较高。近年来,受益于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及消费升级的推动,小家电产品市场增速较快。若未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出现周期性波动,将造成行业市场需求的下滑,由此将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导致收入和利润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下滑。
、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国内小家电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行业内生产厂商众多,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凭借多年积累的品牌优势、良好的产品设计及完善的营销网络,在国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与行业内的美的、九阳、苏泊尔等巨头相比仍存在较大的规模差距。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若发行人不能持续保障产品设计的新颖、功能的提升及品质的稳定,压缩新产品上线周期,则难以适应行业产品快速更新迭代及各厂家快速推陈出新的节奏,公司产品可能存在降价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放缓,压缩公司利润空间。
(二)经营风险
、代工生产的风险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逐步加大成品采购规模,代工生产产量占公司当年总产量的比例由
47.21%上升至
69.12%。虽然国内小家电行业制造技术较为成熟,可供选择的代工厂商数量众多,公司不存在对代工厂商的重大依赖,但若代工厂商产品质量或供应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将导致公司需更换代工企业,一方面将影响公司的生产计划及交货,另一方面遴选和评定代工厂商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公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集中度较高风险报告期内各期,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及多功能锅类产品的销售是发行人收入及利润的主要来源,收入及毛利占比均达80%以上。近年来,发行人不断拓展新产品,增加电烧烤类、料榨类等产品,并将产品进一步拓展至家居及非电领域,产品结构不断完善,但短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仍将主要依赖于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及多功能锅类产品的销售。若未来相关产品市场及竞争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无法保持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则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销售渠道较为集中的风险公司当前构建了线上渠道及线下渠道为一体的销售网络,近年来随着小家电产品销售逐步向线上渠道转移,公司线上销售的占比逐步提高,由2019年的
68.01%上升至2021年的69.98%。由于下游电商渠道集中度较高,故公司的销售收入亦呈现较为集中的特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通过天猫/淘宝系列平台、京东系列平台实现的收入合计分别为23,033.75万元、42,005.31万元、34,282.01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99%、
58.23%、
52.39%,比重较高。若未来公司无法与上述平台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亦或该等电商平台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业务模式或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公司不能及时对销售渠道进行调整,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新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风险近年来,公司对原有产品进行持续的功能及外观升级并不断开发新产品,产品结构不断完善,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基础;同时,公司采用央视广告、电商直播、社交媒体等多维度的推广方式,品牌曝光度及影响力得到提升。报告期各期,公司市场推广投入分别为3,932.44万元、6,123.73万元、6,100.51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1%、8.49%、9.31%,为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项目。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者不仅注重产品的功能及质量,对产品外观的时尚性、智能化及健康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推动小家电市场产品快速更新迭代。如若公司未来无法顺应市场变化快速推出新产品,亦或市场推广效果
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五金原材料及五金制品、电子元器件、塑料原料、塑胶及玻璃制品、包装材料等。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自主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26%、85.84%、81.87%,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水平将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毛利率。未来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大幅增长,则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存货规模较大及跌价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0,599.92万元、20,371.96万元和15,170.08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32.64%、
46.55%和
29.43%。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原材料等。虽然发行人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如产品滞销、销售价格下降等情况,发行人将面临进一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存货中发出商品规模较大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的账面余额分别为4,543.87万元、7,499.97万元、4,324.49万元,金额较大,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
41.48%、
35.22%、
27.93%。期末公司大额发出商品主要为B2B2C模式下公司已向电商平台发货、尚未进行结算的商品。根据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期末上述发出商品中控制权或风险报酬发生转移部分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公司于收到电商平台结算单时确认收入。若电商平台在商品控制权或风险报酬发生转移后未及时向公司出具结算单,会导致公司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不及时,存在影响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毛利率下滑的风险报告期各期,伴随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产品功能及外观的升级、新产品的推出,公司产品售价有所提升,由此带来销售毛利率的逐年上升。剔除运费影响,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17%、30.64%、
31.71%。如若未来公司无法持续推出新产品或新产品市场需求不及预期,亦或原材料及产成品采购成本大幅上涨,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836.07万元、3,248.22万元和5,400.75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0.29%、7.42%和10.48%。公司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电商平台及下游经销商,历史信用记录良好。若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应收账款对象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子公司廊坊利仁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编号为GR201813001129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报告期内均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廊坊利仁已于2021年
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完成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此外,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599.57万元、989.35万元和
456.99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15.93%、
14.91%和
7.03%。若未来由于自身条件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评定标准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管理及合规风险
1、未决诉讼的风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内容。虽然涉及的产品报告期内对公司收入的贡献较低,但若公司在相关纠纷中败诉,仍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逐年增加。本次发行
后净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对公司市场开拓、系统运作、生产管理以及人员管理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会对公司的平稳运行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和齐连英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93.75%表决权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宋老亮和齐连英将合计控制公司70.20%表决权的股份,控制比例仍然较高。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者实施其他控制,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未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截至2021年末,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分别为
87.20%、
83.08%。由于公司未按照规定达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全员缴纳,因此存在被相关部门追缴甚至处罚的风险。
(五)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及摊销大幅增加的风险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金额共计33,585.63万元,由此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2,474.28万元。一旦募投项目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新增收入无法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带来的折旧和摊销支出,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出现下滑的风险。
、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适当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自有产能、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若未来市场需求或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新增产能无法顺利消化或产品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公司未能如期实施募投项目,将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结果无法
达到预期的效益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3.15%、
34.62%、
19.1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及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由此将导致公司短期内面临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小家电行业市场规模有望持续增长
1、消费升级驱动小家电行业市场规模平稳增长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逐年稳步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189元。在我国居民收入稳定提高的背景下,消费升级已是大势所趋。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在需求端,当前我国小家电行业面对的消费者群体以
、
、
后为主,对能够提高生活质量、彰显生活品质的小家电接受程度较高,智能化、高端化、品质化需求明显提升,消费升级意愿较强。在供给端,生产技术的升级换代带来更多个性化、便捷化的产品,助推用户消费升级。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小家电市场规模为2,500亿元,2021年预期将达到4,868亿元,2015
年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75%。以发行人主要产品电饼铛为例,根据奥维运网数据显示,2020年度该品类产品线上与线下渠道累计零售额达到
亿元,同比增长41.99%。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在小家电的各细分品类中,厨房小家电和家居小家电增长较为迅速。目前,我国厨房小家电以中式传统小家电为主,如电水壶、电饭煲等生活必需的厨房小家电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已拥有较高的普及率,市场趋于饱和;但一些新兴厨房小家电、西式厨房小家电、家居小家电的渗透率还比较低,出货量增长迅猛。
数据来源:中怡康(CMM)零售监测数据
、我国小家电普及率相对较低,未来增长空间较大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小家电市场无论是从可选产品种类、实际保有量、每户销量情况等方面均有较大增长空间。根据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CBNDATA)显示,欧美发达市场小家电品类约200种,而我国目前尚不足100种;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从各国家庭拥有小家电数量情况来看,我国小家电保有量还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根据Euromonitor数据显示,我国小型烹饪类小家电类产品销量情况较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未来具有广阔的渗透空间。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数据源自:Euromonitor,深港证券研究院
未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小家电行业产品品类的日渐丰富,小家电行业市场规模有望持续稳步增长。
(二)发行人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1、品牌优势
小家电产品作为大众消费品,品牌价值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公司始终重视产品的整体性能与质量,秉承着“好产品与百姓共享,专业铸就品牌,服务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牢牢把握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捷的厨房解决方案。同时,公司长期注重品牌建设,通过央视广告投放、直播带货、社交媒体推广等多渠道进行品牌推广。
借助产品的设计、品质及品牌建设,利仁品牌在消费者群体中已经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利仁牌全自动电饼铛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利仁牌电饼铛电火锅曾荣获2016年河北省名牌产品、利仁相关商标曾先后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细分领域的先发优势
公司成立之初便专注于电饼铛的研发及生产,是国内电饼铛领域的先驱者和领导者。在电饼铛细分领域中,通过多年积累与深耕,公司产品在品牌、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建立了一定的优势。根据生意参谋、京东商智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电饼铛产品在天猫平台与京东平台的排名稳居前列。
根据“生意参谋”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利仁品牌电饼铛在天猫平台月度“交易指数”排名靠前,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次
利仁品牌电饼铛获得月度排名次数 |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第1名 | -- | -- | -- |
第2名 | -- | -- | -- |
第3名 | 11 | 12 | 11 |
第4名 | 1 | -- | 1 |
第5名 | -- | -- | -- |
6-10名 | -- | -- | -- |
11名及以外 | -- | -- | -- |
注1:交易指数系天猫平台通过设置,在选定周期内产品品牌在选定类目下支付金额指数化后指标,反应该品牌产品在天猫平台的销售情况;注2:天猫平台因获取平台数据具有时效性限制,2018年数据系从3月份开始;注3:上表中数字代表报告期各期取得相应月度排名的次数。根据“京东商智”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利仁品牌电饼铛产品在京东平台月度“成交金额指数”排名靠前,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次
利仁品牌电饼铛获得月度排名次数 |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第1名 | -- | -- | -- |
第2名 | -- | 3 | 1 |
第3名 | 12 | 9 | 11 |
第4名 | -- | -- | -- |
第5名 | -- | -- | -- |
6-10名 | -- | -- | -- |
11名及以外 | -- | -- | -- |
注1:成交金额指数系京东商智平台通过其设置的函数将具体成交金额转换成指数形式,反映各品牌在京东平台的销售情况;
注2:京东平台因获取平台数据具有时效性限制,2018年数据系从5月份开始;
注3:上表中数字代表报告期各期取得相应月度排名的次数。
3、销售渠道优势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协同发展,直营、经销等销售模式相互补充。近年来,随着电商和物流的快速发展,小家电产品销售渠道逐渐向线上转移,根据奥维云网数据显示,2019年度小家电行业线上渠道收入占比已经达到74%,线上渠道对于小家电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公司较早布局并形成了完善的线上销售网络,一方面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1688等主要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线上直营销售,另一方面与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天猫超市、小米有品等电商自营主体合作开展B2B2C模式销售,提升线上出货量。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电商渠道运营和营销经验,近年来,线上渠道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线下渠道方面,公司通过经销、直销、KA及出口等模式进行销售,其中以经销为主。公司形成
了完善的经销网络,与主要经销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经过多年经营,发行人在细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竞争优势。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附件: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签字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于相智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
赵刚 | 邬海波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徐荣健 | ||||
内核负责人: | ||||
许春海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廖笑非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王连志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黄炎勋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兹授权赵刚、邬海波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赵刚未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邬海波未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 |||
赵刚 | 邬海波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黄炎勋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2: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签字保荐代表人赵刚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赵刚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年月日,赵刚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
(二)赵刚最近
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赵刚最近
年内无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特此说明与承诺。
保荐代表人: | |
赵刚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黄炎勋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邬海波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邬海波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年月日,邬海波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
(二)邬海波最近3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邬海波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邬海波先生曾担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26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于2021年9月取得证监会批文,目前尚未完成发行;担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股票代码:
30058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担任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834599,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特此说明与承诺。
保荐代表人: | |
邬海波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黄炎勋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