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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5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第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进行了情况披露。现将后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违法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

具体违法事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250.89平方米、92.32平方米、1,158.13平方米、50.46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83.86平方米、1,275.80平方米,总加建面积6,895.94平方米。

证据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龙城街道清林路39号新城市大厦规划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信息

处罚的理由(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处罚依据及条款(从轻、减轻或者有裁量幅度的,说明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拟处罚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告知你(单位)前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案符合法定听证条件。若你(单位)需要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的镂空部位加建了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250.89平方米、92.32平方米、1,158.13平方米、50.46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83.86平方米、1,275.80平方米,总加建面积6,895.94平方米。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龙城街道清林路39号新城市大厦规划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依法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强制执行。”

二、应对措施及整改情况

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主动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积极做好协助土地监察部门取证、询证以及配合其他部门调查等工作。经核实,新城市大厦超出面积部分主要是因为大厦单层楼高较高,原部分商户租赁后为增加使用面积,在其租赁区域进行了装修搭板建设。按规定现已拆除面积201.43平方米,拆除费用54,354元。2022年6月23日,公司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大厦部分面积通过补办手续方式合法使用。目前行政复议结果尚未回复。

三、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大厦大部分为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公司2021-2022年租金收入稳定,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租金收入造成损失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如果继续拆除,会产生一定的拆除费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停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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