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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关于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2-061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上市公司”、“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8年3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8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806,352.20元。公司于3月17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396,192.22元,与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差异为24.03%。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问题提前与审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提高业绩预告的准确性,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2019年8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璐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1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公告》称,持有公司1.36%股份的股东于钊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1亿元至2亿元。2018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于钊未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璐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积极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职责义务和监管要求,提高勤勉尽责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公司也将审慎核查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的能力,密切关注承诺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及时敦促承诺方履行承诺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08.03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5日才予以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此次违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2022年8月2日,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

1、主要内容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亿元。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4月25日方才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此次违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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