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伟业”)诉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案件号为(2022)苏0591民初7841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1)原告: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1号楼1层A124-A128
(2)被告: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
2、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因湖南永州扶贫项目设备采购需要,北明伟业与能源工程于2018年4月签订了《湖南永州扶贫项目组串式逆变器设备采购合同》,北明伟业向能源工程提供逆变器,并提供安装、售后等服务,能源工程按照《组串式逆变器采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北明伟业支付货款,合同价款为人民2963430元。合同签订后,北明伟业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能源工程提供了逆变器并进行安装、售后等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北明伟业尚未退还能源工程多个项目的保证金500万元,故能源工程尚未向北明伟业支付湖南永州扶贫项目尾款556870.2元,目前双方正在积极协商中。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556870.2元;并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05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63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处于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预计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标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主要诉讼事项参见《附件一》。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本次累计的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591民初7841号。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主要诉讼情况如下表所示(仅列示单笔金额1000万以上情况):
序号 | 原告/申请 执行人 | 被告/被申请 执行人 | 事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沛县汉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及第三人沛县汉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22,599.52 | 一审 |
注: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单笔诉讼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合计诉讼金额为1,242.28万元,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