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公司为美方焦化向乌海银行乌达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继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公司为美方焦化继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文涛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2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