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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通过对2022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方谷钏先生、赵云文先生、赵晓东先生、黄超先生、陈钊敏先生、林芳女士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沈振山先生、任笛女士、周梅女士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沈振山先生、任笛女士、周梅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孟友 任 笛

周 梅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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