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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管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有权审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长责令其配合;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审计

委员会做出审计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信息披露事务、大额资金往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向相关部门提供调整建议。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组审计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

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15 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7 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等形式沟通;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后,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若有异议,可在报告下达后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报告中的决定有效;

(八)内部审计部门同相关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部门;

(十)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信息披露事务、大额资金往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内

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导致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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