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心意识,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报告数据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最新预计或实际披露的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5.1.4条规定的修正条件;
(五)最新预计年度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年度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一并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