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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协调、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总体计划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确保审计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披露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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