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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不包含“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执行《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议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的,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达不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总额度及占比适用本条上述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相关关联交易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总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应就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

第十三条 对于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在单项委托理财业务实施前,非保本业务由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行使具体购买决策权,保本业务由财务总监行使具体购买决策权。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编制委托理财方案,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包括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等;

(二)委托理财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完毕后,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三) 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内容分析判断,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三)根据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按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四)在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品种、金额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购买、赎回等日常操作;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及时与交易对方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七)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八)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委托理财相关证明性材料及后续进展材料,以便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相关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委托理财计划及方案、拟委托理财机构的资质评估情况等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二) 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内容分析判断,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议。

(三)公司财务中心在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范围与交易对方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签订后,财务中心应及时将协议及与该理财相关的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报送,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四)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务中心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必要时

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财务总监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财务部应将各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每季度末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议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根据谨慎性原则对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交易对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未按照审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财务中心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财务总监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中心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 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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