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重大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的参股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相关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强制解散;
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传闻、报道事项;
15、公司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股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组织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信息:
(一)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继续保密、可能发生泄漏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先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24小时之内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如以传真方式报告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获悉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披露。如需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则规定并结合公司情况作出判断后方可操作,同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下属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