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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职

责和权限进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的处置形式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劝退、免(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

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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