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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

第五条 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有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大应及时告知证券部。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

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章 自查、核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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