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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三)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四)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及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当认真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审慎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必要时,应主动向证券部咨询求证。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自律监管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违规的,公司应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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