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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议案的,应同时提交被担保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核查资料,以及反担保方案相关资料,并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订立相关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管理对外担保数据信息、对外担保合同等档案,并持续关注担保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及决议,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单处或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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