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