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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及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主持、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监事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

子邮件及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资料应于会前三天送达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关联监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记录、公告、档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应当经半数以上非关联监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主持人及会议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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