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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汶川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川3221民初433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理”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鑫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汶川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马尔康市党坝乡高尔达村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矿山的锂精矿原矿34310.85吨货物采取保全措施;
2.在4370811.03元的违约金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73804852022000017)提供担保。
汶川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入名下的位于马尔康市党坝乡高尔达村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矿山的锂精矿原矿34310.85吨,期限为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限额人民币4370811.0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
公告编号:2022-040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汶川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金鑫矿业为公司新能源板块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川3221民初433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