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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等。第三条 薪酬原则:
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与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一致。主要综合考虑董事、监事对公司关注程度、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按照上述原则来制定,并提交于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薪酬标准:
1、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2、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不单独就其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职务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或监事会费中支出。
第六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