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2022年第35次审议会议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销售模式与毛利率披露合理性。请发行人:(1)结
合经销商和贸易商模式在定价策略、产品结构等方面与直销模式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并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2)结合不同类型产品之间的毛利率差异以及不同客户或模式下的毛利率差异,完善对于公司不同产品的技术优势、竞争优势的信息披露。(3)就现有贸易商销售模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带来的潜在合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并补充披露提升内控有效性与销售合规性采取的相关措施。
2.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大额提现、资金净转出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