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北京东园京西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东园京西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园京西生态”)为公司实施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湿地公园项目(以下简称“琉璃河项目”)的SPV公司,为协助其融资放款,公司拟为其约1.58亿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园京西生态同时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较为完善。本次担保有利于琉璃河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为北京东园京西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
(孙燕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