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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2012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2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经 2012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
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选
聘,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内审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且
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不得滥用职权、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董事会财务预算,
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
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
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
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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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内部审计
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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