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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2022年8月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附件: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是 □ 否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是否均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是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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