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且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近期股价及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等因素。本次回购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霄峰、袁英红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