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1、《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多晶硅行业状况及公司业务特点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多晶硅年产量。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设置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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