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 姚明龙 | 秦桂森 |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