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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1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2-077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1号),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2.35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2,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824,167.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6,525,832.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7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8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润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截至2022年8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8114701012800435376287,898,0003.5万吨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8千吨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2九江润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811470101380043535003.5万吨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
3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490785201060208千吨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
合 计287,898,000-

注:上述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以下合称为“甲方”):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润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方,分别为(以下合称为“乙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8114701012800435376、8114701013800435350、574907852010602,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维翰、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三届二次董事会决议文件;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86号)。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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