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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1
股票代码:002772股票简称:众兴菌业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28026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工商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二、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500778885583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5007788855832。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邮政编码:74103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增加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第三十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协议的,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依 法决定采取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将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将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股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注:删除原第八十条,删除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有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有3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表决同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同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 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其他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同步修订。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因增加、删除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条款中相关数字调整为文字表述。除此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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