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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二○二二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为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与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未经审核,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主管部门审核。

对外捐赠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事前及时提交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七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并报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捐赠情况(或拟捐赠情况)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及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工作。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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