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独立意见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可以更好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环保问题,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实际经营需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政府收储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有利于公司统筹整合资源,调整业务布局,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改善现金流状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土地收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2年8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