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市场的情况和维护股价稳定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