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阳Men写字中心A座1102;
邱士杰,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陈锋利,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400万元至-2,200万元,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1
亿元至1.27亿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实现净利润-2,490.65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未预警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
天首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天首退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邱士杰,总经理陈锋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邱士杰,总经理陈锋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天首退、邱士杰、陈锋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首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