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预计实施该解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