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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本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本所网站提供

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本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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