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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立即组织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见附件2)。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常性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外报

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书面送达《保密义务提示函》(见附件3),并收回回执;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四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并做好本条上述三款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经办人员信息,和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4),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露流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附件1: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编号: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部信息知情人姓名

属部门、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

获取方式(注

知悉内幕信息

原因及依据(注

3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注

是否尽到书面告知

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公司简称:赞宇科技 公司代码: 002637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有效防范、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个人产生不利影响,作为赞宇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存续期间,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务必做到: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帐户交易赞宇科技股票;

2、不泄露或不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保密义务提示函本公司根据贵方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赞宇科技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证券。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在公司披露该信息之前因保密不当致

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提示!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回执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送达的《保密义务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1、2、3、4、5、

签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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