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年2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外界传送、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等形成过程中的有关方案、
决议等;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发行新股其他或者
再融资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
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
办人;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深
交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六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
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
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