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之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次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国尧、孟春、刘建
签署日期: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