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2年8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工作调整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潘爱华先生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属实,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工作调整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