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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关于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修订内容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关于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修订内容的说明2022年8月9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星珠精密”)重整计划,终止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现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因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星科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且萍乡中院已于2022年8月3日裁定批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故统一在重整计划“前言”、“摘要”、“三、星珠精密重整模式”及“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调整了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相关会议的措辞。

二、因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数量最小单位为1股,按照“进1法”修正了重整计划“前言”、“摘要”、“三、星珠精密重整模式”、“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六、债权清偿方案(一)偿债资产来源”中星星科技向星珠精密提供股票的数量,即:

星星科技在本次重整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星珠精密提供6,536, 201股股票以及28,547,399.53元货币。

三、因存在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以及进一步认定职工债权等情况,管理人根据最新的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对重整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二)负债情况”以及“五、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一)债权分类方案”进行更新。

“(二)负债情况”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25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通过资格审核247家,未通过资格审核6家,主动撤回债权申报2家。通过资格审核的247家债权人合计申报总金额为1,197,343,870.03元。

2. 债权审核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的债权共计225家,认定债权总额57,088,190.96元,均为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认定的债权共4家,涉及申报金额为4,074,642.29元。

3.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已确定职工债权总额为119,579.83元,涉及职工2名。

“(一)债权分类方案”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1.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星星科技重整涉及的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为119,579.83元。

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2.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人共225

家,认定债权总额为57,088,190.96元。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计划“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以及“十、其他说明事项”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正和细化,包括:修正“执行措施”中的时间要求、细化“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以及修正“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表述,涉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第(五)款“执行措施”

1. 现金清偿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现金将在偿债资金转入星星科技管理人银行账户三十日内,由星星科技管理人账户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非因星星科技、星珠精密和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 股票分配

以股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股票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股票在划转至星星科技管理人证券账户三十日内,由星星科技管理人证券账户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非因星星科技、星珠精密和管理人原因,导致抵债股票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或账户被冻结、

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在以股抵债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对于股票转到债权人指定账户之前之后的价格变化,星珠精密和管理人不做承诺、不承担责任。

股票划转及过户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二)“十、其他说明事项”第(三)款“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预计债权将参照账面金额预留偿债资产,待相关条件成就时清偿。如果预留现金不足,则由其他类别债权剩余现金或剩余股票变现后进行清偿。如果仍有不足,则由重整后的星珠精密依法承担。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

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星星科技,剩余现金用于补充星星科技流动资金,剩余股票则按照星星科技股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变价后补充流动资金、直接注销等方式)。

(三)“十、其他说明事项”第(六)款“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星珠精密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以星星科技股票抵偿部分的债务,以股抵债价格和相应债务全额受偿对星珠精密、星星科技及其子公司具有效力。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不得就未能获得清偿的余额部分向星珠精密、星星科技及其子公司追偿。

特此说明。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章)

2022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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