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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888号;

林仙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清红,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16,800万元,占跃岭股份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6.54%,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跃岭股份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6.1.3条的规定。

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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