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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9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情况;

(二)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对董事、经营班子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四)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2/3以上监事提议,或应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营班子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参加。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形成监事会决议,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指定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将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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