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寒锐钴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南京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合法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应遵守如下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支持并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问卷调查;

(13)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前款所列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出席。如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可以出席。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可以使用互联网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采取网络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