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企业发生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并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下简称:亏损合同)。判断亏损合同时,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解释第15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5号执行,除此之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